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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包用工中因工受伤 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发布日期:2012-03-05    作者:110网律师
2000年,张某到甲公司从事电话网络营运维护工作,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由甲公司支付。2006年10月,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代营代维协议,张某还在原工作岗位,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由乙公司支付。2007年7月,张某因工受伤,乙公司支付了医药费及误工费之后,未申报工伤,张某伤愈后继续回公司工作。2007年11月,乙公司与甲公司协议到期后,丙公司又与甲公司签订了代营代维协议,张某的工作不变,与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由丙公司负责。2011年6月,张某因旧伤复发请假外出治疗。假期满后,张某未按时回公司工作,也未续假。经丙公司建议,甲公司于2011年8月将张某辞退。张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及各项伤残待遇。甲公司认为,张某是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时因工受伤的,丙公司将其辞退,故应由乙、丙公司承担责任。2011年11月,经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张某于2012年1月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及工伤待遇。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张某自2000年开始长期从事电话网络营运维护工作,该业务是甲公司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2006年10月之后,甲公司不管是将该业务承包给乙公司还是丙公司,均是甲公司内部经营方式的变更,不影响张某和甲公司的劳动关系。依据《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第3条规定,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独立法人或者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若其生产活动中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生产经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本案中,乙、丙公司虽为独立法人,但其生产经营活动并没有脱离甲公司,故应认定甲公司为事故单位。经解释,甲公司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最终同意支付张某经济补偿及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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