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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不办社保协议”无效
发布日期:2012-03-04    作者:张勇律师
企业为员工办社保是一个法定义务,但有企业为减少支出,采用私下与员工签订所谓的“自愿不办理社会保险”的协议,规避处罚。也有员工为了眼前利益,主动配合企业。昨天,市社保局回应,无论员工自愿还是“被自愿”,均属无效协议。
  员 工自愿与企业签署的“自愿不参加养老保险协议”是否有效?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表示,不管员工是自愿还是“被自愿”,该协议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协 议。他说:“缴纳养老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与员工的一个私下协议来豁免企业的法律责任,凡是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协议都是无效的,所以企业签这个 协议属无效协议。”
  黄险峰说,在深圳就业的外来劳务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要区分2种情况,第一种是员工在户籍所在地正在参加居民养老 保险,尽管在深圳就业,但没有办理深圳的养老保险。因为养老保险不能重复购买,所以如果是这种情况,则不违规;第二种是员工在深圳就业,在内地没有参加养 老保险,企业就必须为该员工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
  对于不参加养老保险的员工来说,短期来看,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即本人缴费工资的8%,可以不用缴了,拿着现钱比较实惠。但实际上,企业也节省了本该支付的员工工资总额10%的养老保险费用。从长远来说,员工的养老权益会受损,吃亏的还是员工。
  黄 险峰提醒员工,企业违反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他说:“社保费的追溯期只有2年,如果员工在企业工作4年后才投诉企业没有为自己办理养老保险,社保部门也只能追缴2 年的养老保险费。所以,员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社保部门反映,以免影响自己将来的养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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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缴保费滞纳金由企业承担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全部用人单位承担。
  此外,《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企业瞒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工资、不办理养老保险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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