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7条
办事程序
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已领购定额发票的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在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前,将发票的记帐联与发票联同时从整本发票中拆离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份;
3、《拆本使用发票申请表》原件3份;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复印件1份;
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6、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7、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变更
1、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份;
3、《拆本使用发票申请表》原件3份;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复印件1份;
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6、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适用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
7、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二)注意事项:
1、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4、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5、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申请
各区县局(分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各区县局(分局)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变更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发票管理部门应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转交纳税服务所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注销: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区(县)局、分局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所送达被许可人,同时,应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2、办公地址:所属主管税务机关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
5、监督电话:12366或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公布的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www.tax861.gov.cn/
办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样表下载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拆本使用发票申请表》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