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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提高至436200元
发布日期:2012-03-01    作者:余伟安律师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提高至436200元
2011年1月1日,新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施,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大幅度提高,全国统一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随着经济的发展,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直呈上升趋势。所以每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都随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而提高。对于经常接触到这类案件的律师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各种涉及劳动权益保护的机构都会关注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新的数据变更。2012年2月22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为21810元。那么2012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21810*20=436200元,陕西省及西安市都不例外。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应该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来执行,目前很多地方劳动保障部门颁布一些地方性文件延缓新标准执行,破坏了此项标准在全国的统一性,损害工亡职工家属利益的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
 
法律索引:《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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