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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粮、棉)关税配额初审(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1B076
事项名称: 农产品(粮、棉)关税配额初审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第4号令)
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 当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上一年的10月15日至30日,并于上一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公布条件的申请送达发改委,同时抄报商务部。发改委于2007年1月1日前通过授权机构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给最终用户。
办理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乘车路线: 地铁、1、4、702、820、50、特4、800路公交车复兴门站
联系电话: 66410203
监督电话: 66410872
相关网址: //www.bjpc.gov.cn
备注: 企业申请条件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下发的 “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为准

办事程序

农产品(粮、棉)关税配额初审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上年10月1日前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以往三年在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方面无违规记录; 上年企业年检合格;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小麦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上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4、日加工小麦400吨以上的生产企业;
5、上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小麦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二)玉米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上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4、以玉米为原料,年需要玉米5万吨以上的配合饲料生产企业;
5、以玉米为原料,年需要玉米10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
6、上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玉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稻谷和大米(长粒米和中短粒米需分别申请)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上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4、具有粮食批发零售资格,年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粮食企业;
5、粮食年进出口额2500万美元以上的贸易企业;
6、上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稻谷和大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四)棉花
1、国营贸易企业;
2、上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3、纺纱设备5万锭以上的棉纺企业。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上两年度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有关资料;
3、企业前三年度在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方面无违规记录;
4、企业上一年度的年检合格证明;
5、企业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提交企业说明;
6、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以配额证的形式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最终用户。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当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上一年的10月15日至30日,并于上一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公布条件的申请送达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7年1月1日前通过授权机构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给最终用户。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发改委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3、乘车路线:地铁、1、4、702、820、50、特4、800路公交车复兴门站
4、联系电话:66410203
5、监督电话:66410872 
6、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00-5:30
7、网址://www.bjpc.gov.cn

办事依据

1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样表下载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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