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单位犯罪罪名一览表
发布日期:2012-0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修正案三 4 资助恐怖活动罪
125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修正案三 5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26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128 第二、第三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40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41 生产、销售假药罪
142 生产、销售劣药罪
143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144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修正案四 1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46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147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148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151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数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152 走私淫秽物品罪
修正案四 2&5走私废物罪
153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58 虚报注册资本罪
159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60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修正案 1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164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174 修正案 3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175 高利转贷罪
17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77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最
178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编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79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80 修正案 4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81 修正案 5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82 修正案 6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186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187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188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189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190 逃汇罪
修正案三 7 洗钱罪
192 集资诈骗罪
194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195 信用证诈骗罪
198 保险诈骗罪
201 偷税罪
203 逃避追缴欠税罪
204 骗取出口退税罪
20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06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7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8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9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213 假冒注册商标罪
214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15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16 假冒专利罪
217 侵犯著作权罪
218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219 侵犯商业秘密罪
221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22 虚假广告罪
223 串通投标罪
224 合同诈骗罪
225 非法经营罪
226 强迫交易罪
227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228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29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230 逃避商检罪
281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288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319 骗取出境证件罪
325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326 倒卖文物罪
327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330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32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334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337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338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339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340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341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修正案二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43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修正案四 6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修正案四 7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347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50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355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363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364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365 组织淫秽表演罪
370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375 第二款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380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387 单位受贿罪
391 对单位行贿罪
393 单位行贿罪
注意:《刑法修正案(七)》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十(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增加了单位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