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9年10月,于某将其房产一处卖与境外人林某。于某向中介报价要求四百万元到手价,如果含税的话,房东的出售价在440万元左右。双方因存在价格差距,最后协商达成一致,做成阴阳合同。在房产交易中心备案的买卖合同上写成四百万,私下订一补充协议:搬家补偿费用40万元。过户后,林某拖欠于某四十万房款不支付。于某起诉后,林某拒不理会,后我方向法院申请限制对方出境,对方被迫前来应诉。对方辩称房子是毛坯房,没有搬家费,而且做低房价是违法的,真实成交价格就是四百万。后又辩称四百万里包括了搬家费。在我方出示事先搜集的各项证据后,法院最终判决于某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