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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就不再是孩子的监护人吗?
发布日期:2012-02-26    作者:110网律师
实践中,经常有人说,我和前夫离婚后,孩子跟我共同生活,我是孩子的监护人,他没有权利管孩子,也有人说,我和前夫离婚,孩子与父亲共同生活,他是孩子的监护人,我不是。

在这里,我作为律师明确说明一下,这个人认识是错误的。无论父母离婚与否,父母双方都是孩子的监护人,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唯一的区别就是是否与孩子共同生活。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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