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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注销(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7C002-06
事项名称: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注销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4、《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第二十六条)
5、《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京药品监督发[2004]20号 第三十四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办公地址: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da.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注销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本市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零售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注销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5、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授权委托书》;
6、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
纸。
2、
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通知申请人携带 《受理通知书》领取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收回 原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或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交申请人;
2、及时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并在《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下部签字、注明日期;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5
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
//www.bjda.gov.cn

办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4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5 《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

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委托授权书
各区县药监局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药品零售企业注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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