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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是否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的贷款账户?
发布日期:2012-0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曾某与龙某、吉水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判令龙某及吉水某汽车运输公司连带赔偿曾某5.3万余元。判决书生效后,龙某及某汽车运输公司没有按判决履行义务。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前往吉水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水县某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经查询发现该公司在该行开设了四个账户,分别为两个存款帐户和两个贷款帐户,但该行以法院送达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只要求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为由,仅向法院提供了两个存款账户。执行法院认为吉水县某银行未将两个留有大量余额的贷款账户提供给法院,没有依法履行协助查询义务,遂对吉水县某银行罚款5万元。该行不服,向法院申请复议。

【分歧】

银行是否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的贷款账户?对此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银行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所有开户情况,当然也包括被执行人的贷款账户。吉水县某银行明知被执行人在该行开设了贷款账户而故意不提供,没有完全履行协助查询的义务。故法院对其进行罚款处罚于法有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贷款账户内显示的贷款余额是借款人尚未归还放款人的贷款总额,反映的是借款人在银行的负债情况,并非借款人的财产,因此,银行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贷款账户不属于拒不协助查询的范围。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贷款账户是贷款申请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业务,受理银行经审查批准贷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后,银行为将贷款金额发放给贷款申请人同时为加强对款项使用的监管而按照相关规定为贷款人开设的银行账户。它是银行用来记录贷款明细的账户,属银行对发放贷款进行核算的内部核算账户,由银行发放贷款时产生,是银行对借款人便于管理的一个编号。贷款账户内显示的余额是借款人尚未归还放款人的贷款总额,反映的是借款人在银行的负债情况,并非借款人的财产。

其次,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的目的是为查找被执行人所有的可支配的财产。据此,银行依法有协助法院查询的义务,但其义务也应仅限于提供被执行人可支配的财产,即存款账户。该账户是存款人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支付的账户,账户上的余额反映的是存款人可支配金额的多少。而被执行人的贷款账户属负债类账户,反映的是被执行人在向银行贷款后尚未归还银行贷款的数额,并非被执行人可支配的财产。

综上,法院进行银行查询的目的是为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贷款账户反映的是被执行人的负债情况。法院没有必要强行要求银行告知被执行人的负债情况,这无益于案件的执行。因此,笔者认为法院不应对银行进行罚款处罚。

作者: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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