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官的视角看“证人出庭”
发布日期:2012-0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人民法院报
【关键词】法官视角;“证人出庭”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去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后,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在证据认定方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律师有很大的争议。笔者在此就其中“证人出庭”的问题,以法官的视角谈谈自己的看法。
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中,法官以法定职权享有广泛的权力,法官积极主动的对当事人进行审问,对证据加以认定,通过证据、证人对事实加以认定,然后再正确的适用法律,从而实现正义与公平。可以说,在刑事审判中,事实的认定是最为复杂最为困难的部分,也是法官最为重要的工作。
现代证据法的出发点,本质是哲学中事物发展规律的体现。从哲学的角度来看,时间是永远不能后退的。我们对过往的事件无法完全重现,只能根据已有的证据加以部分重现,而随着时间和空间的转换,证据对事实的证明能力是不断减弱的。因此,刑事审判制度中,对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来确定,而证据中除了那些物证外,大部分都是通过事件的经历者或旁观者的描述,即事实的认定需要证人的证言来认定。英美法系的刑事审判制度采用传闻证据规则,即在法庭审判中,要求直接感知案件情况的人(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为七大类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之一,并且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都规定了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刑事审判中,在事实的认定上,法官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造成事实认定上的偏差,从而造成冤假错案。从近几年披露出来的比较典型的“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来看,法官就是在事实的认定上出现了偏差,造成了冤案。怎样避免此类的误判出现?从法官个人的角度来看,必须最大限度的保持个人较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情操;从技术角度上来看,法官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必须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慎之又慎。案件事实的认定的证据大部分需要证人的供词,因此,在刑事审判中,证人的地位显得非常重要。从法律一般的常识来看,法庭审判案件,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问应当是应有之义。而目前我国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很小,从目前已有的统计数据来看,所占的比例不超过全部案件的百分之十。造成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从制度层面上来看,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证人应当出庭,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又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实际上又肯定了证人、鉴定人可以不出庭。而证人证言笔录和鉴定结论等均可作为证据在法庭上提出。
其次,从法院法官的个体素质来看,目前法官队伍的素质参差不起,专业素质较低的法官对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难以全面深入的掌控,相比较证人出庭所带来的审判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如果证人不出庭,法官认定相关证人证言风险要小很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详细规定了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包括: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有其他原因的。这些条款本身就具有非常大的弹性,法官完全可以利用此来不要求证人出庭。
最后,法律虽然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但没有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而对证人来说,出庭的风险确实远远大于不出庭的风险。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系统的证人保护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证人受打击报复的案件屡见不鲜,连最起码的人身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会大打折扣。即使是证人愿意出庭作证,很多案件需要多次开庭,需要证人多次出庭作证但证人本身因工作、路途等原因出庭作证会给证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而目前对证人出庭作证没有补偿机制。此外,目前我们仍然还是一个人情社会,证人可能碍于人情不愿出庭作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虽然理论和实务界研究了很多,但是笔者发现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仍然采取了避重就轻的态度。有位名律师对此评论道:“这次修法能够改进,也是一个进步。但是这次对证人出庭,证人保护,不得抓证人,远没有高度重视。没有强制性保护条款。”究其原因,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很多问题积重难返,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几十年来按照“阶级斗争”思维建立起来的刑事诉讼制度暗合了几千年来我国传统的司法审判的“重口供,轻程序”的思维。两者交叉产生的合力,影响是极其深远的。
从法官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本质上来看是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事实真相,从而避免法官因裁判错误而带来的风险,进而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
林运升,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