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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产继承纠纷应当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2-02-23    作者:刘律师
           办理遗产继承纠纷应当注意事项
我在接受被告田某的委托,在其与其女张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中,代理其参与诉讼,有次以下体会:
一、关于《遗嘱》,我认为一般依法无效的原因有4点:
1、看代书遗嘱是否缺少形式要件,没有代书人和见证人,依法无效,因此,本案中作为代书遗嘱也是无效的。
2、这份《遗嘱》从签名上看不是李某所为。
被继承人李某在2009611前后已经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了,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复杂的民事活动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别人操纵下完成的。遗嘱内容上的语句,是代书人杜撰的,签字不是出自李某之笔,和李某生前的书迹完全不同。
3、被继承人神志是否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从诊断书中看到这样是否有立遗嘱的可能,自书遗嘱一份不更有法律效力!
4、看《律师见证》是否合法。 从形式上看,没有看到被继承人的委托书,没有办理委托手续,没有制作会见笔录,更没有看到用以证明立遗嘱人神志清晰、意思表示真实的证据,甚至也没有看到“代书遗嘱”中的“两名以上的见证人”。为不合法的遗嘱见证自然是非法的。这些形式上的不足就已经违反了《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当然《律师见证书》起不到作用了。
所以《律师见证书》从形式和内容上都有瑕疵,不能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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