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车辆保险变更期间出险保险公司应负保险责任
车辆保险变更期间出险保险公司应负保险责任
作者: 李 辰 发布时间:2009-04-07
本报讯 任先生驾驶刚买的一辆二手车发生追尾事故,因未及时办理保险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2007年6月,任先生从宁先生处购得一辆小轿车,当天就在车管所办理了变更过户手续。次日,宁先生在保险尚未办理批改的情况下,驾驶该车与一小客车发生追尾事故,由此共造成四车连续追尾。经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任先生负两起事故全部责任。任先生在6月底将自己和被撞的车辆修理完毕,共支付维修费7855元。随后向保险公司报险,但被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审理认为,任先生购得被保险车辆后应办理保单批改手续,但对此保险公司应给予其合理期限。任先生在车辆过户的第二天即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庭审焦点
任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仍是宁先生,任先生来起诉没有道理。保险公司和任先生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所以请求法院裁定驳回任先生的起诉。同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转让被保险车辆,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且任先生索赔的是车损险和三者险,如果本案所涉及的三者险视为强制险,保险公司也只赔偿三者险,而车损险不予赔偿。
法院认为,宁先生投保了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交纳了保险费用,双方之间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任先生购得被保险车辆后应办理保单批改手续,但对此保险公司应给予其合理期限。任先生在办理变更过户后的次日即发生保险事故,应视为其未超出合理期限,保险公司应赔偿保险金,其未付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任先生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安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