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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继承台湾遗产?如何申请继承台湾老兵(荣民)遗产?
发布日期:2012-02-21    作者:110网律师
如何申请继承台湾遗产?如何申请继承台湾老兵(荣民)遗产?
 
一、适用对象:
(一)台湾地区军公教及公营事业机(构)人员,在任职(服役)期间死亡,或支领月退休(职、伍)给与人员,在支领期间死亡,而在台湾地区无遗族或法定受益人者,其居住大陆地区之遗族或法定受益人,得于各该支领给付人死亡之日起5年内,申请进入台湾地区。
(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施行(86年7月1日)前,依法核定保留保险死亡给付、1次抚恤金、余额退伍金或1次抚慰金者,其居住在大陆地区之遗族或法定受益人,应于86年7月1日起5年内申请,逾期丧失其权利。
二、申请次数及注意事项:
(一)申请保险死亡给付、1次抚恤金、余额退伍金或1次抚慰金以1次为限。 在台停留期间,自入境之翌日起1个月为限。
(二)申请人,应先以书面并检附相关文件向死亡人员最后服务机关(构)、学校申请,经初核后函转主管(构)、学校通知申请人,据以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领受各该给付。但军职人员由国防部核转通知。
(三)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所检附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查证、验证。
 
三、应备文件:
(一)请详尽填写申请书1件,并贴最近3个月内2吋半身正面脱帽白色背景照片1张。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复印件、港澳通行证复印件或中共有效护照复印件。
(三)保证书1件;保证人资格依保证书背面规定,保证对象每年不得超过5人。
(四)申请人有2人以上时,应协议委托其中1人代表申请,并检附经海基会验证之协议委托书复印件(正本验毕退还)。
(五)相关机关(构)许可请领保险死亡给付、1次抚恤金、余额退伍金或1次抚慰金之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检附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申请人与申请对象间之亲属关系公证书复印件(正本验毕退还)。必要时须附亲属关系鉴定证明文件。
(七)委托书(除申请人亲自送件外,由在台亲属或旅行社代送件者,应附委托书,倘在台无亲属由朋友代送件者,应加附说明书及身分证复印件)。
(八)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或第三地区居留证或香港身分证复印件1件(申请人在大陆,尚未取得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者,于抵达香港后,持凭香港政府发给之回港证件,向中华旅行社赤腊角机场办事处领取来台入出境许可证正本)。
(九)证照费新台币400元,邮寄者附挂号回邮信封并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十)其它证明文件(主管机关认有必要时须经海基会验证)。
四、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在海外地区者,应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外交部授权机构申请。
(二)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者,应向香港中华旅行社(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力宝大厦4楼)或澳门台北经济文化中心(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411~417号皇朝广场6楼F~K座)申请。
(三)申请人在大陆地区者,由其在台湾地区亲属代向境管局申请(不受理邮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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