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法律流程
一、交警的介入和工作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交警赶来后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扣押肇事车辆;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2、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
3、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4、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5、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6、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二、律师的介入和工作
1、交通事故不构成刑事案件的,①律师接受肇事方委托的:可以与交警接洽,代为了解案情,辩解,申诉,和受害人谈判,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等;期间主要工作是为肇事方开脱事故责任,争取降低赔偿数额,息讼宁人。②律师接受受害方委托的:同上,期间工作主要是为受害方争取更多赔偿,增加肇事方的事故责任。
2、交通事故构成刑事案件的,①律师接受肇事方委托进行民事代理的,可以与交警接洽,代为了解案情,辩解,申诉,和受害人谈判,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等;期间主要工作是为肇事方开脱事故责任,争取降低赔偿数额,息讼宁人。接受刑事辩护的,收集事故证据,和肇事者谈判,争取积极赔偿受害方;同时争取和交警、检察官交涉,降低肇事者的事故责任,能不上法院就不上法院,实在不行准备积极辩护。②律师接受受害方委托进行民事代理的,同上,期间工作主要是为受害方争取更多赔偿,增加肇事方的事故责任。
3、收集证据的工作: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包括身份证、户口本、亲属证明(村委、或居委开具);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结论、现场事故图、现场照片、肇事车辆保险公司信息(含强制险和商业险)、保险证号、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车证、运输合同、雇主信息等。
三、交通事故案件的切入点
1、主要矛盾集中两点:①受害方及家属的情绪;②具体赔偿数额的最后确定。作为肇事方应当及早和受害方接洽,安抚受害方情绪,并进行善后工作,且要积极寻求谈判,敲定最后赔偿数额,并能迅速支付到位,签订赔偿协议。而作为受害方,能早日和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应尽快协商妥当,切不可漫天要价。律师切入的要点:寻求双方能做主的人,那些不相干的亲戚和邻里,尽量不让参加;(事先就要打探好,究竟该事故赔偿的最后数额谁能说了算数,德高望重说话能算数的人才能参加和表态)。
2、民事诉讼部分:争取法官做工作,协调双方对案情的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敲定最后赔偿数额。
3、刑事诉讼部分:早日要求受害方出具《交通事故谅解书》,争取肇事方在检察院做出免于刑事起诉;或让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如果没有谅解书,也要争取肇事者的事故责任最低值。
四、刑事法规
1、刑法133条:交通肇事罪,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五、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数额及赔付标准:①肇事车辆有责任的(不限责任多少):死亡伤残限额11万元,医疗费1万元,财产2千元;②肇事车辆无责任的: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1千元,财产100元;③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不赔偿;
3、保险公司免赔部分:①驾驶人无驾照或醉酒驾驶;②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③被保险人故意肇事;④以上保险公司只对受害人在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且不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包括人身损失);且垫付的费用可以向致害人追偿;以上成立的前提是肇事车辆投保第三者强制保险。
4、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且垫付的基础是:①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限额;②肇事车辆未参加强制保险的;③机动车肇事逃逸的。
5、申请赔偿的方式及流程:①被保险人书面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②保险公司5日内核查保险事故及审查资料,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赔付,可以向报保险人赔付,也可以直接赔付给受害人。
6、凡事保险公司不能赔偿的部分,需要肇事者赔偿,肇事者无赔偿能力的,目前受害方无更好保护自己权益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