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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2-02-19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对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证明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持有的,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责令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加班事实主要指加班时间,劳动者可以通过考勤卡等记录来证明;而考勤记录一般由用人单位持有,劳动者则需证明有关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持有的事实。当然,不排除劳动者用其他证据来证明其加班事实。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有无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对其已经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可认定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一)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二)计件工资有劳动定额且定额明显不合理的。用人单位工资的支付方式一般有现金支付和银行代发(打入工资卡)。现金支付的,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名领款,可根据其签名的《工资发放表》载明的发放项目来证明加班工资的支付事实;银行代发的,领款人没有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名,可提供银行代发记录(工资卡银行交易明细帐)及工资发放表和装订成册的会计原始凭证等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加班工资的支付事实。在这里,笔者建议采用银行代发方式的用人单位,最好每在银行代发的同时期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发放清单,并由劳动者在工资发放清单副本上办理签收手续,以便核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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