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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索赔 单位举伪证终败诉
发布日期:2012-02-17    作者:张峰律师
  在目前的一些劳动者维权案件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劳动者一旦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后,取证成为一大难题。而用人单位则可以凭借管理优势轻松取证,甚至随意制造证据。日前京口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也许可以给劳动者一些启迪——在和公司对簿公堂的过程中,王某凭着相关凭证,使公司伪造的证据原形毕露,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由:公司将解职员工告上法庭
  王某200812月进入北京市一家办公用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08月,王某与公司发生矛盾后,被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20111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工作单位支付尚未发放的七八两个月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4月至8月期间的双倍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以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相关请求获得劳动仲裁部门支持。
  之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京口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对王某最后两月工资未发放,没有异议。但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指出,双方的劳动合同签订到20108月,不存在劳动合同未签订和提前解约的情况;根据单位的考勤记录,王某也不存在周六加班的事实,不应支付相关款项。
  举证:合同书考勤记录存在疑点
  庭审中,王某也提供了相应证据:一份是20108月与公司发生冲突时,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表明,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王某被辞退”;一份是201057月间通话记录,记录显示王某在休息日期间,与公司频繁的电话联系。
  同时,法院查明,公司提供的双方《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原件,经鉴定,合同书原件存在拆封的情形,可以推定是原告公司擅自更换了合同部分文本,并改动了劳动合同期限。故法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3月底,公司应当支付王某20104月至8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对公司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法院认为,首先相关记录未经王某签字确认;此外,200972日王某儿子8:54剖腹产出生,而公司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显示王某上午8:32还在上班,有悖常理,因此不予以采纳。
法院最后判决,原告公司存在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应支付被告王某两月工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四个月的双倍工资、相关加班工资,总计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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