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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对经济犯罪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2-0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01年第06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经济犯罪
【写作年份】2001年


【正文】

  一、电于商务简述

  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引发了各个领域的应用革命创造了新的生活工作模式。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电子商务的运用。“全球电子商务税收将从1997年的10.6亿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230亿美元”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开展较早的国家在许多领域处于全球领先水平电子商务触及到了各个行业、各种商品和各类服务,发展十分迅速。其次为西欧、日本和加拿大等国。

  我国的网络技术虽然起步较晚但其发展速度也是惊人的。1998年中国网络市场容量达100亿元预计这种增长趋势仍将持续下去。2010年中国将形成3000亿元的信息服务市场。以网络经济为特征的新经济在中国迅速萌芽、发展必将逐步成为主流经济。日前,证券公司、金融结算机构、民航定票中心、信用卡发放等领域均已成功进入电子商务领域,并进行了大量的、可靠的交易所有这些已构成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同时也为进一步发展积累了经验。

  所谓电子商务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解释。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利用数据信息进行的商业活动,而数据信息是指由电子的、光学的或其他类似方式所产生、传输并存储的信息。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基于互联网这个平台实现商业交易电子化的行为。电子商务的重要角色由客户和商家承担他们的联系枢纽由网上交易中介形成,而认证中心(CA)则负责交易的安全认证及监管,银行、金融机构负责资金流通。参与电子商务的主要角色是企业和消费者。因此,在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网上交易构成了企业—企业、企业一一消费者两种主要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在其运行过程中一般都涉及到五个直接关系主体:客户、商户、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结算机构和通信机构。通信机构提供Internet数据通信服务。客户在能够进行电子商务消费前必须向结算机构申请用于网络支付的账户客户通过浏览商户网站确定要购买的商品服务后填写电子订购表格并署上客户的账户信息,所有这些信息经加密后传输给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CA)是为交易方验证的机构,认定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方的身份、资信维护交易活动的安全。电子商务户为进行网上经营必须在结算机构(一般是银行),有特种商业账户在认证机构取得从事电子商务的“身份证”。认证机构把客户传来的客户信息进行判断认证后如果判断肯定则交易可以进行。否则向客户和商户返回交易被拒绝的信息。交易被授权后,商户向认证机构提供电子发票,在商品、服务被交付给客户后客户和商户向认证机构发送已经签收的数字签名,结算机构收到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发来的可以过户资金的信息后将客户账户中交易的资金划拨到商户账户上从而完成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可见,电子商务具有如下特征:

  1、技术性

  电子商务的技术环境是以各种通讯技术广泛的、无障碍的运用为基础的。与封闭型网络EDI相比开放性因特网上的商事交易活动所需要的技术手段更高级,因而所提出的法律问题也复杂得多。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商务经济犯罪所研究的问题大都集中于因特网环境下的商事交易活动。

  2.广泛性

  在因特网上开展商业贸易,前提必须是信息的广泛性。过去人们从电视广告报纸杂志广告获取信息都有一定局限。首先电视、报纸杂志广告都有制作周期还有制作人的干扰因素。而因特网的商业信息是与厂商的进销存信息系统直接联网的。厂商的各类商业信息都直接及时的反映了当时情况。而且只要联入因特网的厂商都可以向世界任何一个地方发布产品信息,没有人为因素的过滤、筛选的干扰。所以说因特网上的商业信息广泛。

  3.国际性

  Internet网是连接全球的网络,具有国际性特征。国际性是电子商务活动极为引人注目的一大特征。“一网飞联五洲”无论是千山万水的地理差距,还是现实中的国与国之间的界限,在因特网上都变得模糊起来,甚至感觉不到他的存在。利用网络技术高效率、低成本地实现信息共享和信息传输这种全球网络信息一体化本身就是电子商务的基础所在。然而,法律却不是这样。至少到目前为止.法律的效力主要还是来自于国家权力,现实中的法律是以地域疆界为基础形成的这就必然与完全超越国界的电子商务活动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电子商务要求实现信息的高效传输、畅通无阻,如果每个国家都实行一套自己的规则那么势必大大妨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当然电子商务的国际性特征也就使得电子商务经济犯罪的复杂性更加突出。

  4.多元性

  在网络上进行商务交易你既可以主动地发出信息、要约也可以被动地接受信息发出承诺。因此网上的交易行为是互动的。同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参与交易过程的又并不仅仅只有交易各方。我们知道随着社会的发展交易变得越来越复杂,参加交易的人越来越多,交易的规则也随之发生变化。最初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买卖双方的交易不需要第三人参加。那时的交易规则也比较简单主要就是调整买卖双方的合同关系。后来市场扩大,交易增多慢慢地就产生了代理人、经纪人等交易中介方,交易规则中也就相应地出现了有关代理、经纪等内容。再往后票据、信用卡的产生与使用又使银行、信用卡公司也介入了交易,票据法、各种结算办法也就闪亮登场,加入到交易规则当中来。到了电子商务时代由于交易各方依赖于网络完成交易的全过程网络服务商、计算机软、硬件服务商就不可避免地加入到交易过程中来。

  二、电于商务带来的问题及对经济犯罪的影啊

  电子商务如同其他新技术一样“正被新技术的创造者——人类自己日益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用以提高效率方便生活,造福社会,也同时为那些因罪恶需求所驱使,会不失时机地利用新技术成果去干危害社会勾当的人所利用。其表现为:

  (一)改变合同交易模式

  在传统合同交易中,一般是面对面的交易,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合同交易模式发生了重要改变主要表现在:

  1、时空变化

  交易者不再直接面对面地进行交易,交易不再使用看得见摸得着的钞票和纸张作为交易媒体和记录载体而是将交易媒体和记录载体融为一体统统采用电子数据信息来表达。这样一来已往交易在数量、规模、距离和速度上的限制就可以被轻而易举地突破从而极大地促进交易产生“爆炸式”的发展。

  2、签名变化

  现有的法律规则中对传统的签名盖章已经规制得相当完善也能够满足经济实践中的要求,但是电子商务要求网络进行交易完全脱离了传统“笔纸式”的交易媒介这时该怎么办呢?现代科技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电子交易的需要,通过加密、解密等一系列技术创造出一种叫“数字签名‘’(digital signature)的做法。“数字签名”不是我们想象中的签名,收到数字签名的人实际上不可能在纸上或者电脑屏幕上切实地看到“张三”或者“李四”这样的名字它只是一种经过加密的信息,用这组经过加密的信息来达到上述的要求即对方确实是认证交易的对象(即保证交易对象的真实性),双方所传递的信息是完整的、真实的。

  数字签名是技术的产物它实际上并不是一种真正的签名。它的真正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用电子媒介替纸质媒介:二是确认当事人的身份起到了签名或盖章的作用。那么在技术解决了第一步的问题之后问题就转到了法律这一边——法律究竟能不能认可数字签名这样的技术产物呢?

  3、形式变化

  法律一向比较重视交易的安全所以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过这样的要求有时显得过于严厉且不利于促进交易。而在英美等国法律认为即便是口头的合同也具有约束力只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因此80年代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就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越来越宽松了。同时随着技术的发展又出现了新的形式,即电子的形式一一这也正是电子商务时代的交易形式如电子数据交换(EDI)国际金融中的电子资金划拨、电子票据清算等等,电子形式不同于口头形式也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形式。

  电子商务合同模式的变化其实质是对法律行为的变革这种变革对现行法律提出了诸多挑战,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如法律问题之一是如何确保交易对象和交易内容的准确、真实:之二是如何保证交易安全阻止网络系统上的犯罪。第一个问题的解决可能涉及到一些技术规则在法律上的确认。第二个问题更为严峻。一方面是因为采用高速传输的电子数据信息本身就带来一些安全上的隐患另一方面是由于网络上电子交易的巨额财富的诱惑力远远超过使用钞票直接进行交易时候恐怕任何严厉的刑法都不能阻却网上的犯罪。所有这些都必然对合同诈骗犯罪产生影响。主要表现在;

  其一、诱惑力的增加。由于网上交易带有一定的虚拟性,在网络空间里,没有中心没有集权只要有一台计算机,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上网交易。而且交易者往往是个人行动,缺乏群体的约束。加之,电子交易的巨额财富更是令人心动。所有这些都增加了合同诈骗犯罪的诱惑力。

  其二、诈骗形式的变化。首先、盗用商户电子商务身份证进行合同诈骗。行为人往往盗用合法商户的电子商务身份证冒充合法用户的“数字签名”假冒合法企业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次行为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以电子商务交易为幌子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后便不履行或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第三、通过虚假认证从而完成电子合同交易,骗取被害人的财物。第四、通过伪造网上支付帐户骗过网上结算机构的检查完成与商户的交易骗取被害人的财物。

  (二)信息管理不严

  电子商务网络是一个巨大的开放性空间,任何人都可以将信息在网上自由存放也可以很便捷地获取信息。网络进出和信息提取的方便使网上信息量急剧膨帐并在很多地方出现“卫生死角”最终导致信息污染。C·STOLL忧心忡忡地宣称:“Internet是历史上存在的最接近真正的无政府主义的东西。”更为严重的是,在信息污染的同时由于缺乏管理制约一些不法分子乘机扰乱电子商务经济秩序大肆从事网上经济犯罪活动。主要表现有:

  1.侵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犯罪

  一些商家为了占据竞争上的优势,排挤竞争对手不惜在网上大肆发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信息,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2.广告欺诈犯罪

  不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了获取非法利润视国家法律于不顾在网上利用广告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3.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有的制造或代他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利用互联网发布销售信息使不明真相消费者购买伪劣产品从而获取非法收入。

  4.证券、期货犯罪

  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和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正常的证券、期货交易秩序,从中渔利。

  5.知识产权犯罪

  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肆在网上复制发行他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它作品发行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等等。

  6.商业秘密犯罪

  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在电子商务网上以窃取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在网上披露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规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等。

  (三)金融风险

  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样给社会经济管理层面带来了不少法律问题。随着金融业的网上发展,金融也趋向电子化。网上银行的兴起,就给传统中央银行的管理带来了许多挑战,金融风险随之产生。比如如何确保支付系统的效率和稳定性;如何约束因特网上金融机构经营者的行为:怎样维持支付系统的完整统一性以及应提供什么样的在线清算系统;如何处理央行对在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进行监管并与各国央行监管的协调与合作避免新的支付工具被用来洗钱或将监管权扩展到外国公司,引起与外国的争端以及如何对待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网上竞争等等。所有这些又势必引发相应金融犯罪的发生主要有:

  1、非法设置网上金融机构犯罪

  一些违法组织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在网上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

  2、贷款方面的犯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或冒用的电子身份证明等方式骗取网上金融机构的贷款。

  3、洗钱方面的犯罪

  行为人通过欺骗的方法,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通过网上金融机构将犯罪所得转化为合法财产,或通过转账等方式将资金汇往境外。

  4、外汇方面犯罪

  一些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通过网上金融机构存放在境外或者通过网上金融机构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

  (四)税收流失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支付手段的不断完善,传统的商业动作在不远的将来有相当一部分将由互联网取代。在发达国家,电子商务所占的比例在飞速增长按照美国商业部的报告,全美1999年4季度网上零售额为53亿美金,而到2004年美国网上零售总额将达到1840亿美金。在我国,1999年电子商务总交易额达到2亿元.比1998年增长了1倍以上据预测今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到8亿元,到2002年将达到100亿元。面对这种发展趋势,传统的审计模式和税收模式必将做出相应的调整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问题日渐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电子商务为各国的税收制度提出了崭新而近切的课题。同时,在涉及多个国家的贸易中国际税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传统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税务登记查帐征收和定额征收基础之上的。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营业场所、经营品种、经营数量及经营行为等指标,并通过对各种票证和账簿的审核来确定应交纳的税种和税率。这种面对面的操作模式在电子商务时代显然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给税收征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税收征管监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同时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会使得税收的控管手段失灵,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的严重滞后都使依法治税变得苍白无力。如果不采取措施势必会造成监管无力税款流失等被动局面。面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大堤似乎已是漏洞百出由此而滋生的一系列税收问题甚至有点让人措手不及。有人惊呼道:电子商务是21世纪税收面临的最大的敌人!

  以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物流为特征的电子商务动作已经打破了传统的经营区域的概念,税收的管辖也变得复杂和模糊不清以行政区域划分的税收管理机关还能不能适应对电子商务的管理P从哪个层面切入来实施有效的管理?电子商务的国际化要求税收征管的国际化协作而传统的税制管理机构显然不具备这种功能。随着电子商务的成熟和完善其中的物流也极有可能从中分离出来而由专门的物流代理公司去经营,这种资金与物分离流动的形式给税收的监管更增添了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偷逃税犯罪势必又会成为电子商务经济犯罪的一个“热点”问题。

  三、电于商务经济犯罪的特点

  1、主体特定性

  电子商务经济犯罪当属技术型犯罪主体其与科技发展和社会产业结构的变革是联系在一起的。首先从职业分布看网络行业内部技术型、管理型人员占多数。由于电子商务系统通常具有较好的安全性而且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管理将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将会更加安全电子商务外部人员犯罪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而电子商务内部人员特别是技术型和管理型人员犯罪的可能性则要大得多。其次从年龄分布看以中青年居多。他们一般都受过较高的文化教育具有相当的电脑知识,而且对新事物和科技比较敏感。据统计美国计算机犯罪者的年龄区段为18-46岁,平均年龄25岁。我国的计算机犯罪者多在35岁左右平均年龄也是25岁。再次从智商看电子商务经济犯罪分子大多智商较高而且具有精湛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2、危害严重性

  利用电子商务网络进行的高科技经济犯罪能量大影响范围广.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针对大额交易活动、网上金融机构等实施的电子商务经济犯罪』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是传统犯罪难以比拟的。而且电子商务经济犯罪还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更不易被侦破。因为,电子商务系统涉及到尖端科学知识没有相当程度的专业知识是难以掌握的。其储存的数据和信息,均以电信号代码形式存在行为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犯罪,同时不留痕迹,不易被人发现.不易侦破。

  3、证据缺乏性

  在对电子商务经济犯罪处理时面临两个难点:一是此类犯罪具有瞬间性和随机性没有犯罪现场证据难以收集(如前述隐蔽性),案件难以被侦破。据统计世界范围内的计算机犯罪以10%~15%的速度增长但发现的案件只占5%~10%,即使已发现的罪案能破获的也不到10%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仅为3%。二是由于电子商务经济犯罪的特殊性也就决定了其证据的特殊性。即使掌握了一些电子商务经济犯罪的证据又如何确定其效力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总类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对行为人通过E-mail实施的犯罪通过假的网站实施的犯罪这里的E-mail和网站能否作为证据呢?若能,又属于哪一类证据?

  鉴于电子商务经济犯罪的上述特征加上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我们建议在将来的刑事立法中急需考虑增设电子商务诈骗罪,其他的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的危害活动亦应陆续立法解决。




【作者简介】
刘守芬,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汪明亮,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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