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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公证当事人
发布日期:2012-0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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