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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
发布日期:2012-02-13    作者:张峰律师
   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支付双倍工资的最多可支付11个月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应当自实际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支付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超过一年后,双方则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明确了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11个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的当日就变成了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如果非因本人的原因被用人单位安排到其他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则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即包括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原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的,新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无需支付该部分经济补偿金。应当注意,即使原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也仅能免除新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但并不能中断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连续计算。    
     三、员工不愿意签订合同怎么办?案例:我开了一个小饭店,招了8名员工,想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但因为流动性比较强,他们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餐饮等行业由于流动性强,一些员工害怕合同约束自己,往往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解读:《条例》要求,单位应履行两次书面通知的义务,即第一次先书面通知他签合同,如果还是不愿意,第二次(在用工开始起一个月内)则书面通知他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实际的工钱。
     
如果单位没有在一个月内完成上述工资,就要支付补偿金了。因为过了一个月的宽限期后,即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条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这既督促了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也加强了对劳动者的约束。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因《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而不考虑是因何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条规定赋予用人单位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避免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若劳动者虽然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没有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而不能以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拒绝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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