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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约定的表决比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2-02-12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作了规定,其中包括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比例也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公司法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结合,只要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章程就是有效的,依据公司法和有效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所作出的决议就是有效的。具体到表决比例,只要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等于或高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比例,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比例,则章程的规定是无效的,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通过的决议也是无效或可撤销的;而对于公司法没有规定或者授权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则公司章程可以任意约定。 现将我国公司法关于表决比例的规定梳理如下,公司章程可据此拟定: 一、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此项决议由出席会议的除该股东和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16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比例 1、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和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公司法》第35条。 2、股东会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重大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公司法》第44条。且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经常出现在章程中规定重大事项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是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的,属无效规定。 3、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公司法》第49条。《公司法》未对表决比例作出限制,章程可以自由约定。 4、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公司法》第56条。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比例 1、创立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91条。 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公司法》第104条。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法》第110条。 4、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公司法》第112条。 5、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公司法》第120条。 6、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法》第122条。 7、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法第1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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