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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如何限制股东转让股权
发布日期:2012-02-12    作者:110网律师
公司章程如何限制股东转让股权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条件应当高于公司法的规定。
    比如: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全体股东的23或者34同意或一致同意。这样的规定是有效的规定,相反,若章程规定的限制条件低于公司法的规定,那么该章程的规定就为无效,没有法律效力。
    理由是:
    1、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转让股权限制条件的规定,应属于股东自治规则,股东自治规则若不与强行法的规定相冲突,应当有效。
    2、由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点,注重股东之间的稳定和长期合作,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条件的规定严格于公司法的规定,则更能强化股东之间的稳定性及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虽然《公司法》第35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即必须经过一定比例(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若公司章程的规定达不到这一比例要求,就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则属于无效条款,若达到(包括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比例要求,即满足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又符合股东的意思自治,应属有效。
    二、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不得与公司法规定相冲突。
    公司法具有私法性质。私法自治、权利本位等原则都适用于公司法。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法中仍要贯彻股东、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否则会变成僵化的公司法。故,在不与公司法存在冲突的前提下,应当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承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条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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