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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发布日期:2012-0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染环境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

  其构成要件包括:


  (1) 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如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排放到大气、水或土地中,或以噪声、恶臭危害人们正常健康的生活等。

  (2) 存在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事实。

  (3) 污染行为与损害实事存在因果关系。由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受害人因技术条件所限,往往难以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因而常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即只要证明企业已经违法排放了污染物质,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已遭受或正在遭受损害,即推定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除非行为人证明损害不可能由其排污行为所致。

  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

  (1)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

  (2) 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3) 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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