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济政策与经济法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经济法实际上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对于经济制度而言,经济法与经济政策构成了经济制度正式规则的组成部分,经济制度的变迁-经济改革有赖于经济政策和经济法的变迁,正式规则的变化又是制度变迁的内容之一。作为制度正式规则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法的变迁应当以制度事实为依据。我国的经济改革应当坚持从现实的制度事实出发,形成中国的制度规则,中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应当具有自己的制度事实依据和特色。
关键词:政策 制度 经济法 改革
经济政策和经济法是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度规则的层面上,两者构成了制度规则的内容主体,就经济法和经济政策而言,前者相对静态而后者则相对动态,两者的相互变动、制衡、演变构成了经济制度规则的变化,同时受制于制度事实的演变,规则无非是事实的反映。经济法和经济政策作为制度供给而出现时,它应当依据于制度需求(即制度事实)。
本文从经济法及经济政策的比较出发,论述其对于经济制度的意义,分析三者在制度变迁中的相互制衡及协同变迁,以指出政策和法律在经济改革中的作用,并对中国的经济改革方式作出分析和建议。
一
经济政策(英文Economic police,德文Wirtschaftspolitik),也称为国民经济政策,是政策的一种,是国家或政府有意识的去解决各种经济问题的行动指南。经济政策,实际上是国家在政党和各个利益集团的压力下所采取的经济行动 .经济政策实际上是一种政治行动,是国家或政府的经济意志的体现。近代国家的经济政策起源于欧洲各国,在现代国家中,“经济政策集中地反映了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意志,国家通过各个不同层次的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来指导、调控或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引导着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现既定战略目标” ,其作用越来越大。
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与经济政策有着极其紧密的联系。但两者有着鲜明的区别。经济政策往往采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经济学分为规范经济学和实证经济学,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价值判断 ,而经济政策离不开价值判断,这正是经济政策对于国家经济生活的意义所在。对于经济政策而言,效益是最大的价值目标,经济学的理论尤其是公共政策理论是其基础。经济法是法律的重要部门之一,以公平正义为首要的价值目标,而经济效益则是第二位的,它由法学理论为基础。
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区别在于:
从制定的主体和程序来看,经济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而经济政策则是由党和各级政府依照其职权制定的;
从实施的方式与机关来看,经济法由司法、立法、行政机关加以实施,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而经济政策则由党和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加以实施,依赖经济手段来实施;
从表现形式来看,经济法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依照宪法制定的,具有确定性和规范性,通过调整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其目标;而经济政策则表现为决议、方针、指示、纲领、命令、宣言、声明等等,具有指导性、原则性、号召性,也有的政策比较具体,但并不表现为规范性;
从调整的手段来看,经济法的调整具有强制性和协调性相结合的特点,通过具体明确的权利义务达到目的;而经济政策则具有特殊性与原则性相结合的特点,通过经济杠杆以及政府的直接运作-以行政指令等方式来实现目的;
从稳定性来看,经济法比经济政策更加具有稳定性。
经济法与经济政策都是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意志的具体表现,都是国家为实现一定时期的经济目标而采取的手段。都是上层建筑的范畴,都是思想意识形态的产物,因而,两者有着紧密的联系。经济法实质上就是国家的经济政策的法律化。经济政策的发展决定着法律调整模式和法律规范的发展变化。从近代国家的“私法自治”,到民法的社会本位化,再到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无不显示出二者的紧密关系。“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在贯彻执行经济政策中起着重要作用” ,更有学者将经济法定义为“反映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国家介入经济,维护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为目的的经济政策的法律之整体” .经济法的产生是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演变而产生的,“但国家直接介入经济生活,干预经济关系,也是资本主义经济法产生的直接的决定性的因素,经济法就是以体现国家经济意志,贯彻国家基本经济政策的重要法律工具而出现的” .正是国家改变了“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这一政策,而对国民经济采取主动介入。在资本主义国家出现垄断以后,国家为维持自由竞争而采取相对的经济政策,由此在法律领域出现了“谢尔曼法”,成为经济法的源头;在经济危机频繁出现,国家开始推行凯恩斯主义的一系列经济政策,由此出现了“危机对策法”;当国家进入战争时期,各国都进入了“战时统制经济”,国家的经济政策目标就是最大限度的保障战备,由此出现了“战时经济法”;现代经济法是从“复兴经济法”发展而来的,战后各国为实现经济的复兴,无不采用国家制定经济发展战略的方法来推动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由此才导致各国经济法的勃兴。
可以说,经济政策的发展决定了经济法的发展,经济政策的内容决定了经济法的特性和组成。现代国家的经济政策目标越来越注重社会生活的稳定、发展和人的生活质量的提高,从而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化,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实现社会正义;经济政策手段的多元化和越来越采用经济方法,决定了经济法不再是国家强行干预经济生活的法律,而是国家采用“普遍意志与特殊意志相结合、协调”的法律规范来实现平等与效率的最佳手段。现代国家职能与角色的分离,使得国家经济政策的内容大为丰富,逐步参与经济管理与经营,出现了众多的国有企业,直接提供“市场失灵”下的产品或服务,同时政府本身的管理逐步向“企业化”接近, 从而在经济法上形成了从单纯的纵向管理干预经济的法律部门向“公私结合”、“纵横统一”、“国家意志与个人意志相协调”的法律部门的转变,使得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得以将政府经济管理机关与市场主体相结合统一起来。
经济法的发展同时也促使经济政策的手段更加丰富、有力。广义上的经济政策也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法对公法和私法的结合,对经济生活的规范化、法律化的调整,使得经济政策更加趋向于稳定化。
对经济政策而言,经济法是它的法律表现,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和理论的发展使得经济政策理论的内容更加丰富。现代经济学的发展与经济法有着紧密的联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已经从对经济政策扩大到法学领域,从而出现了“法和经济学”这一新学科。经济学家越来越意识到,法律制度对于经济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 ,经济学家正是从最初研究反垄断法、税法、公司法、公共运输法等经济法出发 ,逐步将其视线投向了经济法的各个领域,而现在已经扩大到从宪法到婚姻家庭法的所有部门法 ,并且,对于当代法律的影响越来越深刻。而法学和经济学的融合,正是经济政策成为结合点,“国家政策、税赋、补贴、收入再分配、财产权的确认和转让,即政府的直接干预和法律……正是在这一点上,经济学和法学汇合了” .现代经济学的研究范围的扩大使得经济政策更加注重与经济法的结合,更加注重国家对经济制度的保证,各国不断将经济政策上升为法律,使其具有更强的调节力。同时,法律规范的权利义务调整方式,也促使经济政策的本质发生变化,政策一旦取得法律的形式,便具有了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义务调整方式的特性,从单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向对国家权威与私人自治的结合方式转变 .毫无疑问,经济政策与经济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共同对现代国民经济进行着全方位的调整。
二
制度,是“一个由条例、法律或规则组成的系统或整体,包含着大量的和重复性的运作,就其作为一个组织有其独立的运作、存续及进一步的发展,其目标在于实施、实现、规制或批准、认可法律、规则,以及其他一系列同样的特殊产物” .,“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 ,制度的最初含义就与法律规则、与经济规则有紧密的联系。
法学理论与经济学理论的发展,与对制度的认识紧密相关。传统的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类似于自然法则,“人类的法律告诉我们说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以指望社会将作什么;而自然法则则告诉我们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指望社会将作什么” ;纯粹规范法学派更认为,“法院所适用的法律并不是描述或解释实际事实的什么论著。法律并不是作为科学认识产物的定理体系,而却是一批调整法律共同体国民和机关行为的规定” ;而社会法学派则认为法律只是一批事实而不是一种规则体系,是一种活的制度,而不是一套规范 ,正如霍姆斯所指出的,“我们所说的法律,实际上就是对法院将要作出何种判决的预期,而决不是其他” .由此,制度也被相应的认为是规则还是实体,产生了法学领域的规范法学和社会法学的分野。现代的法学家越来越注意到这一分歧导致的法学理论的矛盾之处,从而促使各个法学派趋向于融合 ,制度法学的提出,是这一趋势的最鲜明的体现,“制度法论强调一个法律体系存在的要素是一个规范性体系与一些组织以及一些也具有可以见到的一面的社会进程之间的相互作用” 从而使得困扰法学领域的“应然”与“实然”得到统一,使得法学更加准确的反映现实。正如伯尔曼指出的,“法律不仅仅是事实,它也是一种观念或概念……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下而上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者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法律有助于对这两者的整合” ,制度在法学中的再认识,促使法学家对于制度规则与制度现实之间的相互能动性,利用法律规则来实现社会控制的目标,以及研究现实中的法律和理念中的法律之间的差别及其改进,理解国家在当代生活中的变化,都有了新的认识。
经济学的发展同样如此,尽管从亚当。斯密开始就指出了分工的重要性,但西方经济学从马歇尔开始,将注意力从政治经济学转向了新古典经济学,从注重经济政策的研究转向了纯粹理论分析。新古典经济学视制度为外生变量,即将制度视为先验存在的,而将技术作为唯一的内生变量,“新古典经济学把注意力集中在人的生产活动即人与自然打交道的方面,它假设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限于合作的关系(例如供求曲线所表达的一拍即合的买卖关系)与和谐的竞争关系(即任何人都影响不了价格水平的完全竞争),人与人的关系被放置在一个成熟的、规范的、甚至是理想的框架之中” ,其假设极其严格,从而导致了自由放任经济学的产生和繁荣。在凯恩斯主义诞生之后,经济学和经济政策的发展带来了战后各国经济的繁荣,实质上,新古典经济学的思路就是在既定的制度下对现实的资源配置加以优化,而凯恩斯主义则是试图通过经济政策来实现经济制度对经济生活的调整。在80年代以后,随着“滞胀”的出现,经济学家日益注重对制度的研究。因而,发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的制度主义经济学在当代成为重要的经济学派。康芒斯提出将法律制度结合到经济学当中 ,“早期的美国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如维布伦和康芒斯就将冲突、权力和压制纳入对‘既得利益集团’、所有权缺位、国家的经济职能、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劳资和政治谈判的重要性,公共事业规则及金融、工业和政治权力之间合作的分析之中” ,之后,随着凡勃伦和加尔布雷思的发展,制度经济学对经济制度的研究逐渐引起经济学家的注意。1937年,罗纳德。科斯发表《企业的性质》后,在经济学家D.诺斯、O.威廉姆森、H.德姆塞茨以及张五常等人的努力下,形成了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派,对制度加以研究,认为制度安排和制度变迁对于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经济学的研究领域越来越广泛,“法和经济学”得以形成,并且成为“最雄心勃勃和最具影响力的交叉学科领域” .由此,法学和经济学在其发展中使得二者在“制度”这一基础上达到了融合,这与社会生活的发展是紧密相连的。
经济制度(Economic Institution) 作为制度的一部分,同制度一样,具有以下的含义:
1. 经济制度是由规则组成的,“可以被说成是与某些规则相对存在的” .奥尔森指出,所谓制度,无非是形形色色的法律和组织安排,以及经济政策 ,是“确定个人、企业、家庭和其他决策单位作出行动路线选择的选择集的规则和行为准则”;
2. 经济制度是客观的社会存在,制度是由一套机构来实施的,“制度是社会生活的实体,而不仅仅是界限” ;
3. 经济制度具有特定的职能,即制度通过对制度中人的行为的规制而实现社会控制的职能,制度的决定了一种稳定的行为结构 ,同时提供一种信息,以供人们作出选择。
经济政策和经济制度之间的协同关系,要从不同的侧面来看:
1. 经济政策推动着经济制度的形成和变迁。从广义上而言,经济政策可以被视为经济制度的一部分,但经济政策对于经济制度有着巨大的能动性,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实施是通过对经济制度的施加影响而达到的。经济制度的变化,是由经济制度主体来实现的,国家作为制度主体中的重要角色,要实现其经济目的,其意志的贯彻必然通过经济政策和法律来实现。正是国家采取对经济加以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才促使资本主义国家改变了自由市场制度的经济制度。我国在1984年由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是以政策的方式对经济制度加以改革的典范,这一政策的实施,促使我国的计划经济制度向市场经济制度过渡;
2. 经济制度的稳定、发展是经济政策的目标之一。“经济过程的稳定和再稳定源自人们接受和运用文化的方式,正是心理偏好在某种起作用的制度环境中维持着社会经济的一体化” ,可以说经济制度对于经济政策起着制约作用。任何经济政策的实施与改变都要以现实的经济制度为基础,任何规则的发展与变化都要通过制度事实来实现;
经济法与经济制度之间同样有着紧密的关系,二者的关系在于:
1. 经济制度的发展决定了经济法的发展,,经济法可以说是属于经济制度的一部分,作为经济制度规则的经济法的形成、性质是由经济制度事实制约和决定的,法律从来都是对既在经济生活的反映,经济法更不例外。经济法就是“为维持垄断阶段中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经济政策立法” ,经济法以制度规则和制度事实对经济制度加以稳定化;
2. 经济法对于经济制度有着推动力,国家作为制度主体通过经济法和经济政策来贯彻对经济生活的意志,法律不仅仅是对现行制度的固定化,不仅仅是现存社会各种利益集团的博弈结果,它同样被有效的加以利用而形成规则对制度事实发展形成或阻碍 .“制度概念是用规则或通过规则表达的,规则的任何出现发展或进化的过程都可能是制度的出现、发展或进化的过程” .经济法与经济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制度事实先于制度规范,还是制度规范先于制度事实,往往难以区分孰先孰后。在我国经济制度的变革过程中,为了实现新旧经济体制的转轨和经济政策的制度化,采用了运用经济法来对经济改革加以规范的方式,十几年来,我国的经济法有着极大的发展,相应的对经济制度加以保障,但同时,经济法也是推动改革向前发展的手段。为确立企业的法人地位,我国制定了《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改革企业资产管理经营形式,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所有这些经济法,都是为了确立相应的经济制度,并促使其进一步发展。
经济法和经济政策构成了制度的正式规则的一部分,制度规则同时也包含着大量的非正式规则,对于正式和非正式规则的变迁的速度是不同的。经济法和经济政策是制度正式规则中变迁速度最高的部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政策调整和立法变化往往形成对制度变迁的推动。在法律体系内,经济法的变化速度远远超过了民法、行政法、宪法等法律部门,后者同样也是制度正式规则的组成部分,它们构成了制度正式规则的基础。在国家的法制建设中,完善的民法、行政法等是经济制度得以稳定的基石。更进一步而言,民法在经济生活中起着保障个体权利、个体决策、个体责任自负和意思自治的重要作用,行政法对于实现国家的意志,保证国家的有序、稳定、民主的社会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而经济法则起着协调政府与个人意志、国家和个人利益、经济集中和经济民主的重要作用。经济政策也是如此,在既定的经济制度内,经济政策是国家对经济生活贯彻意志的调节器,以实现国家的经济目标。
事实上,经济政策、经济法与经济制度三者之间是血肉相连的。制度应当被理解为规则与事实的统一体。经济制度应当追求的是实现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有效促进,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交易费用的降低,同时实现制度的稳定化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因而,经济制度需要改革和变迁。制度的变迁首先是经济政策的推动,通过经济法来实现制度的规则化和稳定化。经济法作为“经济政策法”,既被用来作为改革制度的手段,又是使制度规范化的工具,“经济体制改革的各个方面的目标和任务,都主要靠经济法来实现和完成” ;同时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又要受到经济制度的制约,在既定的经济制度下,经济法确定了经济制度的机制、规则,对于现代国家而言,经济政策要在经济法的制约下由政府部门来实施,这正是法律对于行政权力的限制。现代经济体制,决不是单纯依赖国家的干预,而是国家依照法律来实现对经济生活的调控与参与,注重市场机制的作用,注重个体权利、特殊意志与公共利益、普遍意志的协调,“公有社会的理想应当这样界定和实现,以便于加强而不是削弱个人自治的意义以及使个人自治与权威彼此相容” ,由此,国家的经济政策应当在经济法的法律制度内运行,依法行政应当是制度变迁的目标。
总之,国家通过经济法和经济政策来推动经济制度的改革和变迁,而理想的状态则是由经济法来确立国家的经济制度,经济政策则在既定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法的框架内运行,
三
经济制度的变迁,即经济改革。从根本上而言,经济改革都是由制度事实所决定的 ,但毋庸置疑,在改革过程中,通过制度规则的演变来推动制度事实的发展,规范制度主体的行为,改变制度主体的预期,是现实存在的。质的相同并不抹杀量的不同,制度的变迁方式仍然有供给推动型和需求引致型的区分 .在供给推动型制度变迁中,经济法和经济政策的变化是推动经济改革的主要力量,它对于经济改革起着能动作用。但同时,应当注意到,经济政策和经济法都是制度规则的组成部分,它应当依赖于制度事实的发展,脱离了制度事实的规则变化只能导致制度变迁成本的增加,对经济法而言,它就会成为“坏法”或被历史所淘汰 .政府的变法,通过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来实现经济目标往往会导致改革的收缩和冲突。因此,经济制度的正式规则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我国的经济制度的变迁,是伴随着经济法律制度的变迁而进行的。我国的经济制度与经济法的变迁,呈现出以下特点:
1. 改革是通过法律和政策实施的,改革一般通过由国家制定经济政策,在小范围内试点,如果可行,制定出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指导更大范围的试点,通过实践检验,再制定成法律,并制定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用法律加以制度化。“在它的开始阶段,可以进行具有地方特色的试验,当看到成功的案例不断涌现时,即可扩大这些试验” ;
2. 经济制度改革是从增量增长到存量发展,我国的经济增长的特点是由增量的发展开始,逐步改革存量部分。从法律制度的确立来看,改革初期,增量部分的制度变迁规则制定较多,在制度事实层面上,非国有部分的经济增长较为迅速。
3. 经济制度变迁通过经济民主化来实现。我国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实现民主化,从而改善“把什么都集中到中央,把地方卡得死死的,一点机动权都没有” 的弊端。“自由化……把生产和贸易决策权下放到各个企业和家庭,它还把矛头指向集中计划体制的两个根本缺陷:缺乏激励机制和不通信息” .通过实行市场机制,实现了经济的民主化,下放国有企业的经营权,给予地方政府更大的自主权,使得经济民主化的进程大大加快。改革过程中,许多经济法的立法都是由各地地方政府先行制定法规、规章,获得经验后,由中央政府和立法机关将其制定为全国性法律。如我国的票据立法,就是有上海和广东地方政府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再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
4. 经济制度的改革立足于本国的实践,坚持从国情出发,同时借鉴国际惯例和国外先进经验,对于我国的经济法而言,从集权经济走向法制经济,需要大量的经济立法,“新的法律从何而来呢?……中间道路往往最佳:即,借鉴国外优秀典范的思路,并通过本国立法起草和政治程序加以改写”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都是在借鉴国外优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的。
对于我国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法的变迁而言,从一开始就是由政府推动,从经济政策到经济法律手段,逐步实现经济行为的规则化和制度化,这一过程,典型的说明了经济政策、经济法和经济制度之间的联系。
我国的经济改革是政府主导型的制度变迁 下,国家推动制度变迁的目标是双元的,即同时实现政治目标和经济目标的最大化 .在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模式下,政治目标往往支配着经济目标 ,政府主导的经济制度变迁往往导致财政收入的降低、通货膨胀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矛盾、政府权威的下降和扩散、原有经济部分的增长困难等等,最终导致政府收缩权力或出现激进式改革 .在我国的改革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在经济领域,出现了国有企业亏损、屡改不善等问题,在法律领域中,则出现了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法律调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以及贪污腐败现象。对于我国通过改革所要实现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我国所要实现的法治国家的目标,我们认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 制度变迁重要的是要实现制度事实的转变,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经济制度,都是以制度事实为根本的。制度事实是现实的社会存在 ,制度事实决定了制度规则,这和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一致的。“是社会创造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创造了社会” ,通过大规模的引进法律并不能实现法治和经济的现代化 ,由此决定了我国的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变迁必然是与本国的现实和传统相结合的,制度变迁的首要目标应当是促使社会实际经济生活的转变。
2. 维护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权威地位和政府对经济生活的主动参与和调控,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首要的前提就是保持政府对经济生活的权威。只有保持稳定的制度环境,才能实现经济制度的良性转变 ,任何一个社会要保持繁荣和经济发展,都应当保持稳定的社会制度 . 3. 经济制度的民主化应当同责任相结合,经济民主决不是只要权利不尽义务,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未能很好的将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经济责任相结合,导致在一些领域中国有资产的流失、投机主义、欺诈行为的泛滥。经济制度的变迁应当是趋向与经济民主化,但是应当将责、权、利相结合。“正好相反,没有什么可以象民主化那样,对咄咄逼人的官僚主义化和进一步的异化如此有力的抵制作用。民主化不应仅仅理解为权利的民主化,而且应理解为义务、责任和一切物质后果的承担方面的民主化”
4. 应当通过完善民商事立法来对制度的基础规则加以完善,以保障制度个体的利益和意思自治,以实现制度的基本结构的稳定和基础规则的供给。从而促使制度主体更好的实现利益的多元化,促使制度主体在社会博弈中推动制度事实的发展。
从上述原则出发,我们认为,在经济法的发展和制度化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 从经济法在经济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经济法应当在我国的经济制度中占据着经济调控和参与的基本法的重要作用。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占据着重要地位,坚持公有制、保持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监督调控、管理、参与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必不可少的职能,而经济法正是体现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实现公法与私法、国家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有力工具,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经济法的建设应当成为重中之重;
2. 经济法作为对经济制度加以规范化的法律部门,应当保持其稳定性。只有稳定的法律规范才能对社会起到指导作用,实现其应有的价值。对于经济政策而言,经济政策对于国家的经济制度的改革和变迁有着重要的能动作用,但是从经济制度的稳定性而言,经济政策应当在既定的经济法律制度内由国家实施,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家行政机关的依法调控经济,才能和进一步的经济制度改革相协调;
3. 应当通过经济法的稳定和经济政策的实施,促使市场的完善和市场主体的独立,由市场主体来推动制度变迁,从而促使我国的制度变迁从供给主导型向需求引致型转变 ,由市场主体自下而上的推动,政府组织制度创新和改革 ;
4. 经济立法应当立足于本国的社会和经济现实,不能单纯照搬别国的法律规范,立法从实践中积累经验,法律决不是可以简单移植的。
在本文中,我们简单的论述了经济政策、经济制度和经济法的关系,论证了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在制度变迁中的能动作用。应当着重强调的是,制度变迁是通过制度事实而不是制度规则的变化完成的,制度规则的制订更应当考虑到本国的国情、现实和传统。正是基于这一理由,对经济法的研究和立法才更为重要。
制度的改革、完善和稳定,实现更好的制度绩效,决不是短时间内能完成的。正因为如此,人的素质的提高更加显得重要。制度规则的发达完善,归根到底要依赖国民素质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改进和提高。
注释:
参见 [日] 野尻武敏 百百和 等著:《经济政策学》,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9页。
郝云宏 等:《简论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学》,载《经济学周报》,1987年12月13日。
参见 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9-10页。
{苏} B·B·拉普捷夫 著:《经济法》,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日} 宫坂富之助 著《现代资本主义与经济法的发展》,{日}成文堂1973年版,第11页。
潘静成 刘文华 主编:《经济法基础理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9页。
参见 [美] 戴维·奥斯本 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5-9页。
参见 [英] G·M·霍奇逊 著:《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 147-172页。
参见 [美] 罗伯特·考特 托马斯·尤伦 著:《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序言部分。
参见 吕世伦 主编:《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62-364页。
参见 前引 吕世伦,第360页。许多学者认为,国家干预经济是20世纪以来国家职能的最大变化,从而导致了经济法的产生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巨大变化,并由此论证经济法和经济政策具有国家干预经济的性质(参见 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日本学者金泽良雄更指出,经济法是国家之手代替市场之手(参见 [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对经济法的误解。经济法是国家之手与市场之手的协调结合,政府与市场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促进和相互协调的(参见 刘文华:《走协调结合之路》,载北京市法学会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论文集》;史际春 邓峰:《合同的异化和异化的合同》,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
参见 前引《布莱克法律辞典》,第719页。
《礼记》
[英] T·H·赫胥黎 著:《导论》,1882年版,第12页(英文版),转引自 [奥] H·凯尔森 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6页。
前引 H·凯尔森,第190-191页。
参见 [美] E·博登海姆 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8页。
See O·W·Holmes,“The Path of the Law”,in Collected Legal Papers (New York,1920),Page 173.
参见 前引 E·博登海姆,第149-154页。
[英] 麦考密克 [奥] 魏因贝格尔 著:制度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页。
[美] H·J·伯尔曼 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65页。
盛洪 著:《分工与交易-一个一般理论及其对中国非专业化的应用分析》,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7页。
参见 [美] 康芒斯 著:《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9页。
威廉·卡普 :《制度经济学派的自然性与重要性》,转引自 [美] C.K.威尔伯 K.P.詹姆斯 著:《经济学的贫困》,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169-170页。
R·A·波斯纳 《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44页。
前引 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 ,第16页。
See Mancur.Olsen, “Development Depends on Institutions”,1990,memo.
参见 [美] D·W·布罗姆利 著:《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9页。
前引 [英] 霍奇逊,第160页。
[美] F·H·奈特 著:《论经济学史和经济学方法》,转引自 张宇燕 著:《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对制度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5页。
[美] J·R·斯坦费尔德 《制度分析:经济学中即将到来的发展》,载A·S·艾克纳 主编:《经济学为什么还不是一门科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71页。
[日] 今村成和 《关于经济法》,载《北海道大学法学论文集》,转引自 [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页。
汪丁丁 《近年来经济发展理论的简述与思考》,载《经济研究》1994年第7期。
前引 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 ,第19页。
前引 潘静成 刘文华 ,第69页。
[美] R·M·昂格尔 著:《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1页。
实质上,即马克思所指出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参见 樊纲 《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参见V·W·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与强制性制度变迁》,载 前引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参见 杨瑞龙:《论我国制度变迁方式与制度选择目标的冲突及其协调》,载《经济研究》1994年第5期。
参见 苏立 著:《法制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8页。
世界银行:《从计划到市场:1996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毛泽东 :《论十大关系》,《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275页。
前引 世界银行,第22页。
前引 世界银行,第89页。
有学者认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变迁是一种“政府推进型”,不同与“自然演进型”,实际上就是经济学上所称的供给主导型和需求引致型的划分,参见 蒋立山:《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特征分析》,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同时,苏力认为,中国自清末以来的“变法”均为强制型的制度变迁,参见 前引 苏力:《法制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
参见 D·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4页。
参见 杨瑞龙 :《论制度供给》,载《经济研究》,1993年第8期。
参见 杨瑞龙 :《论我国制度变迁方式与制度选择目标的冲突及其协调》,载《经济研究》,1994年第5期。
例如,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认为,法律制度既是一种规范的构成物,又是社会现实的因素,他们认为,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存在,由此他们认为自己属于“超越实证主义”,参见 前引,第136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1,第368页;同时世界银行认为,支持市场的机制不是设计出来的而且是由需求所产生的,改变政府行为的自上而下的努力,必须辅之以社会对变革的自下而上的需求,参见 前引《从计划到市场》,第88页,第146页。
参见 前引 苏力,第4-5页。
参见 江泽民 :《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前引 杨瑞龙 :《论我国制度变迁方式与制度选择目标的冲突及其协调》;[美] S·P·亨廷顿 著:《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94页。
参见 [美] M·奥尔森 著:《国家兴衰探源-经济增长、滞胀与社会僵化》,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86-187页。
[捷] 奥塔·锡克 著:《一种未来的经济体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4页;世界银行认为,中国前一阶段的改革在自由化的同时,将权利下放的同时忽略了责任的下放,参见 前引 世界银行 《90年代的改革和计划的作用》,第64页,《从计划到市场》。
参见 前引 杨瑞龙:《论我国制度变迁方式与制度选择目标的冲突及其协调》。
作者: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