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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
发布日期:2012-02-09    作者:魏宗彬律师
 
  法制网呼和浩特1月20日电 记者 史万森 从2012年2月1日起,若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散布、删除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将处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机联网、停机整顿处罚。近日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增加了对网络公关公司、“网络黑社会”等违法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据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丁才介绍,办法通过规定网络用户的行为禁则,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功能、运行、设备设施、网络资源作了保护,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或者网络秩序的行为,以及网上黄、赌、毒等违法犯罪利益链条各环节违法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办法禁止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禁止非法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禁止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禁止假冒他人名义制作、传播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网络诈骗;禁止故意制作、传播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并规定了明确的处罚,强化了对公民个人资料的保护。
  办法对网上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利益链条涉及环节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网站、论坛等网络应用的管理者、建立者以及广告发布者的安全管理责任。办法禁止建立或管理主要用于传播、交流违法犯罪信息的网站、群组、论坛等;禁止允许、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站、网页、群组上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禁止为非法网站提供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网络存储空间等服务,或者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间接提供资金;不得明知是非法网站,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
  办法还增加了针对新出现和网上传播问题突出的网上有害信息的禁止性规定。有害信息的内容包括实践中传播数量较大、危害严重的网络贩卖假币、假证件、假发票、假冒伪劣商品、枪支弹药、爆炸物、迷药、窃听器等信息和利用互联网从事考试作弊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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