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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难点之审查起诉
发布日期:2012-0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关于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尤其要注意必经程序,听取双方4种人的意见: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1、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1)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2)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对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或者有遗漏的,应要求公安机关按照要求制作后移送或者在3日内补送。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照常进行。审查起诉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也按上述程序办理。

  2、审阅案卷材料

  3、讯问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讯问只能由检察人员进行,讯问适用侦查程序中关于迅问的程序规定。

  4、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以保证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5、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是辩护人,被害人委托的人是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听取他们的意见。

  6、调查核实其他证据

  司法实践中,审查起诉人员在阅卷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方和辩护方的意见后,可以通过进一步调查侦查部门已经收集到的其他证据来调查核实有关问题。对公安机关的勘验进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有能力进行勘验、检查的,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审查起诉中也可以进行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7、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者同案人,而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工作的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时,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的补充侦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般适用于主要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以及遗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的情形;另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只有某些次要的犯罪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有违法情况,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与公安机关有较大分歧或者已经退查过但仍未查清的案件。

  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对于在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

  8、作出决定

  检察人员对案件经过审查后,应当写出《案件审查意见书》,根据审查的具体情况,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报请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二、中止审查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可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照常进行。中止审查的期限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五)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除退回补充侦查,由侦查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处理的以外, 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之下,应当分别不同的情形,依法作出提起公诉和不起诉的处理

  具体的处理方式有:1、补送材料;2、重新装订;3、在逃的保证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部分在逃,部分退回,在案的照常进行);4、退后侦查部门(无违法犯罪的);5、中止审查(部分在逃的部分中止,在案的照常进行);6、不起诉;7、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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