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律师函写作的相关法律知识
谈谈律师函写作的相关法律知识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一、律师函的定义
律师函写作是基本的律师业务,更是文书写作基本功之一。律师函多用于提醒对方及时履行合同、警告违约后果等情况,往往属于诉讼的前夜警告,好的律师函言简意赅,一语中的,言辞强硬之余不失灵活,往往能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
律师函是指律师(包括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或者(其他形式的授权)就有关事实或法律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以解释说明、调查取证、通知催告、请求制止,进而达到一定预期的法律效果满足委托人诉求而由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出具、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名义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二、律师函的作用
1、调查求证
律师在日常业务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准备起诉却证据不足的情况。这些情况,有些可以通过发律师函来解决。如发函告诉对方如对帐目有异议,在10日内书面通知原告或者代理人。对方没有提出异议。但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最后,在开庭之前,被告对帐目没有提出异议,案件得以调解。被告直接向原告开具了一张20万元的现金支票。
问题是,对方提出书面异议的期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如何证明对方收到了律师函。书面异议的期限可以从合同的角度来理解和主张。可是逾期是否视为承认有不同的理解。 对方是否收到了律师函,以回执为准,因此只能发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公证送达也可以考虑。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函的调查取证作用是有限的,对象要有选择,不能一概而论。
2、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律师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正是这个原因,使律师函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这类律师函通过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来人、来函、来电协商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但要指定具体期限,并且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另外,还要告知对方如果逾期不来处理,将面临什么后果,譬如起诉了、解除合同了、停止付款、停止供货了等等。
3、通知解除合同
这是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通过律师函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一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4、用律师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
这方面有许多,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凡是当事人具有的告知权利,都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具体大家领会。
三、律师函出具的基本原则
为了避免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律师与受送主体之间可能产生的潜在纠纷,规范律师函这一重要的基础性的法律服务业务方式,控制出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风险,律师函的出具应当遵循下述基本原则或要求:
(一)真实原则
律师函是依据委托人的事实陈述和委托人提供的事实材料为依托的,首先,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真实客观陈述其事实,不得做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人陈述或材料的客观内容,在律师函中不假不妄地进行事实陈述和分析。委托人不真实的陈述或者律师的失真地事实分析都可能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合法原则
律师函必须建立在对客观事实的合法性分析的基础上,才能是委托人的意见得到法律的支持,产生法律的威慑效果,如果律师的律师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造成有关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委托原则
律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明确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律师必须和委托人建立书面的授权委托手续。以确定委托关系、委托范围及代理权限,律师只在授权的范围内发表律师函,最终的律师函在发出前要取得委托人的书面认可。注意的是,对律师函书面确认手续不能替代委托手续,实践中经常有律师进行这样的替代。
(四)必要原则
有些情况下发出的律师函是没有多大的必要的,虽然律师函的应用范围比较广泛,但是律师函不是胡椒面,不是狗皮膏药。谨慎发出律师函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这样才能使委托人认识到你在考虑他的成本,值得信赖。
(五)保密原则
律师函的受送对象要准确,范围不得无故扩大,要限于当事人,或受送达对象的负责人。实践中,为了制造舆论压力或者借助声势或者作秀,往往在媒体上公开发表或在公众场所公开发布律师函,一是这种方式很不适当,违反送达对象是特定的原理,原则上不应公开发布,除非是需要进行公示的法律声明。二是这种公开很可能引起侵犯商业秘密或荣誉、个人隐私或名誉的风险,加大了律师函法律服务的风险,很可能律师事务所成为连带责任人之一。
四、律师函的书写要求
律师函可以分为抬头、首部、主体、尾部和脚部五部分。其中,抬头和脚部主要是使用律师事务所统一格式,没有太多技巧性的东西。下面重点讲述首部、主体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
首部的格式同一般的公文写作一致或大同小异。即第一行留空,第二行写律师函件标题,律师函标题一般不要简单写成“律师函”三个字,这样不容易让读者直截了当地领会文件要旨。
第三行写发函号,一般由发函律所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如(××年)天祥律函第××号如单数要写01,第四行留空,第五行写送达对象全称,最后一个送达对象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另外还要注意送达对象一定要写全称而不能写简称。
2、正文
正文一般分为四个部分:委托来源、事实概要、法条引用和律师评述、威胁性的要求或意见。其中:
(一) 委托来源 这部分主要讲述的是委托人、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受指派
的律师及委托事项。基本陈述方式如下: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以下简称“××”)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具本律师函。这部分常见的错误是律师往往以自己的名义向送达对象发函,这是不符合我国律师执业规范中关于由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要求和办理业务的要求
(二)事实概要 要留意这一部分的写法比较特别,不需要像法律意见书一样详细展开,只需以委托人提交的材料和委托人的陈述为基础,扼要地将事实和争议焦点总结出来即可。这是因为律师函最主要的作用是“宣示”而非“分析”,如果详加分析则显得喧宾夺主了。
(三)法条引用和律师评述 这一部分的写法与事实概要相反,虽然律师函篇幅往往很短,但在这一部分,往往需要将法条全文引用。何故?这是因为律师函除了“宣示”的作用外,还有“说服”,而说服读者最简洁的方法就是“以法服人”,将法条全文完整引用,能够有力地建立起自己的论述基础,这种方法最简洁最直接。法条引用后就开始律师评述,将事实概要和法条结合起来进行评析,最后得出双方在法律上应有的权利义务。当然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此部分写或者不写。
(四)威胁性的要求或意见 最后一部分是律师以专业语气告知对方,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完成规定事宜”。在提出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威胁”,若对方不按照要求办理,将面临何等不利状况和后果,例如承担相关费用或损失等,强化律师函的威严性和委托人的立场。要注意这部分威胁性内容必须留有余地,用词坚定但不能过急,不应过度恶化双方关系而打消对方提出和解的积极性,更不能把本部分内容夸大,变成非法的威胁恐吓。
总之,正文的行文风格和用语要考虑对方的特点,如果属于普通人,应当通俗易懂;如果属于法人和社团组织,可以行文正规一些;如果是专业人士,则应该使用法言法语。
3、尾部
主要由律所盖章、律师签名、签署日期和联系方式共四部分组成。前三部分一律右侧顶格书写,其中律师签名应该手签,下面用印刷体标注上律师姓名。签署日期为避免书写潦草,应该尽量打印事务所和签发律师的全名。最后一行注明律师的联系方式,方便对方与律师及时联系。一个完整的尾部格式如下:
××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
××××年××月××日
附委托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 电话:×× 传真:××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4】
附:律师函范文
律 师 函
(2011)安华律函字第(008)号
陕西////有限公司:
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单位职工赵五委托,并指派本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与贵司就赵家元工伤赔偿问题进行处理。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听取了委托人赵五及相关证人的陈述、审核了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相应调查核实后,现特致函贵司如下:
一、贵司应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贵司没有购买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依法承担所有工伤赔偿费用。且贵司应依照《工伤认定办法》及《条例》之规定上报工伤并依法备案。
二、本律师保留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贵司各类法律责任的权利。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陕西省政府《陕西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规程》等法规之规定,本律师已经陪同赵五家属向省劳动监察大队、省劳动厅、省安全局、市劳动局、省工会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了咨询并取得有关机关极大的同情和支持。各主管部门表示愿意依法履行职责协助本律师依法追究贵司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因此,本律师保留随时启动正式司法申诉程序的权利。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4】
三、受害人表示愿意协商处理,本律师函告做出最后郑重声明:
鉴于受害人一方与贵司总经理李四之间的乡党朋友关系,以及前一段时间公司委托代理人法律工作者贺存滋先生积极协商表现出的诚意,本律师在启动司法程序前向贵司做出最后郑重声明:贵司是一个朝气蓬勃的企业,如果进行一场并不在理的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甚至由此引发其他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对公司可谓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我希望贵司本着事实求是的态度,解决好赵五工伤理赔事宜,请贵司于接函后五日内与本律师联系。
特此致函!
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培杰律师
2011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