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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先生与Y先生关于T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
发布日期:2008-06-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L先生与Y先生关于T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

2005年01月06日

诺盛律师任L先生的代理人 案情摘要:

T公司作为一家新兴的商务咨询企业,虽业务蒸蒸日上,但主要股东L先生与Y先生却因经营理念的差异产生分歧。2002年4月,两人签订协议:Y先生支付若干资金给L先生,L先生则退出公司管理层。协议订立后,L先生至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帐户发现,Y先生竟在签订协议时隐瞒了大量资产。

代理要旨:接受代理后,我们先调查了T公司的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确认L先生仍是公司合法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并以此为基点为L先生争取其合法权益。我们牢牢抓住现代公司制度对公司经营权和股权分离的基本原理,先后利用法定代表人应当享有的对银行帐户和公司公章的控制权,迫使Y先生不得不兑现L先生的合法股东权益。

律师思考:近年来,中小型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业务不断扩大的同时,其运作的规范化管理机制一般都无法建立,股东、经营管理层对自身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缺乏基本的认识。因此,本案的出现和最终解决显示出中小型企业法律服务市场的巨大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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