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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法庭的血案
发布日期:2012-02-02    作者:110网律师
昆明法庭血案 律师:法院应负行政赔偿责任
2009年05月31日 来源:中国江苏网 关键词:行政赔偿责任 血案 犯罪嫌疑人 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点击104次
发生血案的法庭
  “快来人呀,杀人了!”5月26日,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白邑法庭院内发生骇人听闻的一幕。在一起离婚诉讼案庭审前10多分钟时间里,作为被告的丈夫因为对妻子提出离婚不满,并迁怒于前来旁听的女方亲属,竟然挥舞镰刀砍向妻子及其家属,造成一死一伤的惨剧。 案发后,法庭工作人员吓得躲藏了起来,而凶手也大摇大摆地从法庭院内逃走。(齐鲁晚报5月27日报道)
  据了解,开庭前10多分钟,当事双方10多人陆续进入白邑法庭院内,并在法庭内的院子里发生口角。
  目击者说,在争执中被告人邓家喜骂骂咧咧地跑到车边,从车上拎出一把长镰刀后,嘴里一边喊着“砍死你”,一边挥舞着长镰刀冲向自己的妻子杨昌美(即该案原告),朝胸部就是几刀。前来参加旁听的杨昌美表妹张丽萍见状,慌忙上去阻拦。没有想到,杀红了眼的邓家喜又将矛头对准了张丽萍,疯狂地朝张丽萍背部、腰部连砍数刀。
  在扭打中双手一把抓住镰刀,反而被锋利的镰刀砍掉了无名指,之后,躺在血泊中。面对这突如其来的一幕,周围的人纷纷吓得大喊:“快来人呀,杀人了!”5分钟后,张丽萍的丈夫李文华才闻讯赶到现场,见到已经奄奄一息的妻子,慌忙喊人帮忙抢救。由于伤势过重,张丽萍经抢救无效身亡。
  李文华说,案发后,法庭人员吓得躲了起来,法庭院里没有见到一名法警和法官。行凶之后,猖狂的犯罪嫌疑人竟然扔下凶器大摇大摆地从法庭院里走了出去,然后逃之夭夭。
  死者丈夫李文华表示,他们将向法院索赔300万元赔偿金。对此,法院没有任何表示。
  这是一起典型的由民事案件引发的刑事案件。
  记者就本案致电中顾网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李长青,李长青律师从以下三个角度给与了解析。
  一、 离婚等解除身份关系的案件开庭,法庭应提高安保的级别。
  离婚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有很深的情感卷入和心理投入。特别是在一方想离,另一方不想离的情况下,双方内心充满了爱恨情仇等复杂而强烈的情感活动。极端情况下,由于不想离婚的一方仍然深度依恋对方,离婚无异于要了他的命。伴随着如此强烈的情感活动,当事人难免会失去理性,发生过激行动。
  因此,李长青律师建议法院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应提高安保级别,采取必要的安检措施,配备必要的法警人员,以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各方的人身安全。同时建议法官和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要提高警惕,谨慎从事,因为当事人很可能因对诉讼过程和结果的不满迁怒于法官和对方律师,造成一定程度的人身风险。
  二、 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极有可能被处以死刑。
  被害人张丽萍家属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犯罪嫌疑人赔偿。而被害人杨昌美的情况要特殊一些,由于离婚并未完成,其和犯罪嫌疑人仍然是夫妻关系,她的身份是双重的,既是被害人又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其损害赔偿是本案第一个法律难点。
  三、 法院在本起血案中应承担的责任。
  本案第二个法律难点是法院应对血案承担什么责任。
  李长青律师认为,自当事人跨进法院大门时起,法院就当然具有保护当事人免受人身侵害的行政义务。案发后,法庭工作人员吓得躲藏了起来,而凶手也大摇大摆地从法庭院内逃走。从双发发生争吵开始,法院就应该予以制止。很明显,法院自始至终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其不作为导致损害后果的扩大,致一死一伤。
  通常来讲,依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院是审判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但是李长青律师认为,法院的安保功能是一种行政职能而不是审判职能,法院应就其不作为的过错承担行政赔偿的责任。但是法院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史无先例。因此,李长青律师建议立法界和司法界就人民法院作为诉讼主体的可行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等问题展开讨论,最终实现对受害人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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