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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最新定性及量刑幅度的考察因素
发布日期:2012-02-01    作者:陆沛林律师
盗窃罪最新法条依据: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对盗窃罪作了新的修正和补充:
    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修改前后的主要变化  
    一、取消了盗窃罪适用死刑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实施前,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这一规定,也就是说,现在犯盗窃罪,无论何种情况,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二、将将盗窃罪状表述为五种情形,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2、多次盗窃;
     3、入户盗窃;
     4、携带凶器盗窃;
     5、扒窃。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广东省的审判实践,现将盗窃罪的量刑幅度细化如下: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即2000元),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即20,000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即100,000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陆沛林律师  TEL:15302928530;QQ:94526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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