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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例——交通事故
发布日期:2012-01-3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17日,王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到房山区闫吕路口村西时,将行人付某及其四岁女儿撞伤。后经房山交通支队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四岁儿童负次要责任,付某无责任。经过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付某构成八级伤残,其女儿因为右腿截肢构成五级伤残。因为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故付某及其女儿分别作为原告将司机王某、车主孙某、中国人保保定南市保险公司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后经审理,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两原告十二万元,车主孙某赔偿两原告六十余万元。

分析:

       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交通费、精神抚慰金。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要求责任人赔偿。
       营养费应当依据伤者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医嘱确定,一般为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计算。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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