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考商法知识点:财产份额的退还
发布日期:2012-0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五十一条【退伙结算】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财产份额的退还】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退伙前债务的承担】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退伙人亏损分担】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重点法条】
第五十六条【名称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七条【责任形式】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与普通合伙不同,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根据主观过错的不同,承担不同的责任:
1.合伙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债务的,由过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2.合伙人非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损失,则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3.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重点法条】
第五十八条【赔偿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执业风险基金、职业保险】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特别提示:
出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合伙主要靠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提供服务,为增强其责任能力,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法律对其予以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