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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
发布日期:2012-01-27    作者:闫国田律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依据问颈的答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你部2003年5月30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鉢根据该款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中半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如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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