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良、林海长、傅进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俊良,男,汉族,1985年3月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林海长,男,汉族,1979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傅进孝,男,汉族,1987年7月28日出生,农民。
2009年1月底开始,被告人林俊良租赁北京拓风公司的网络服务器,开设了三个手机色情网站,网站上有淫秽色情图片5389张,淫秽色情小说490部。其通过在色情网站上为广告商提供手机广告服务,以收取广告商支付的费用非法牟利人民币29 690.14元。
200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海长伙同被告人傅进孝租赁北京拓风公司的网络服务器,合作开设了两个手机色情网站,并单独开设了一个手机色情网站,网站上有淫秽色情图2646张,淫秽色情小说452部。其通过在色情网站上为广告商提供广告服务,以收取广告商支付的费用非法牟利52 435.5元。此外,2008年8月底林海长还自行编写了一套用于开设手机网站的建站程序,并在程序的数据库文件中添加色情小说,其通过向他人出售该程序非法牟利45 044元。
被告人傅进孝与被告人林海长合作开设的两个色情网站中有淫秽色情图片1246张,淫秽色情小说325部,其主要负责日常维护和更新色情网站内容,非法牟利58 050.31元。此外,傅进孝在明知林海长设计的手机网站建站程序中带有色情内容,仍然介绍他人向林海长购买该程序,收取了介绍费29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俊良共开设了三个手机色情网站,内有淫秽色情图片5389张,淫秽色情小说490部,非法牟利人民币29 690.14元。被告人林海长共开设了三个手机色情网站,内有淫秽色情图片2646张,淫秽色情小说452部,并出售了带有色情内容的手机网站建站程序,共非法牟利人民币97 479.5元。被告人傅进孝共开设了两个手机色情网站,内有淫秽色情图片1246张,淫秽色情小说325部,共非法牟利人民币60 950.31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俊良、林海长、傅进孝通过开设手机色情网站为广告商提供手机广告服务,以收取广告商支付的费用非法牟利,传播淫秽物品,其中林俊良传播的淫秽色情图片、小说数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林海长、傅进孝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林海长还通过出售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手机网站建站程序牟利,林俊良、傅进孝的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林海长的行为已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林海长和傅进孝的共同犯罪中,两人分工配合,各得非法利益,不宜区分主从犯。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林俊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林海长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傅进孝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