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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发布日期:2012-01-15    作者:杨振夏律师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编者 杨振夏

编者按:
本律师在处理刑事案件中,经常听到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议论说,你们律师说的再好,但是法院法官不听你们律师也没有什么用,这个说法是不恰当的。一是,犯罪嫌疑人被拘押后,心理落差很大,在看守所里非常想见到外边的人,特别想知道家属对自己关心的情况,以及本人被拘押后在外边遗留问题的处理等等,在这个时候,律师会见他时,就显得尤其重要;二是,因犯罪嫌疑人被拘押后,因心理紧张、以及可能存在侦查人员的不当行为,使其交代犯罪事实可能产生混乱现象,面对律师会平心静气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清楚;三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法定情节、酌定情节、悔罪态度、一贯表现、退赃等等行为,可能影响量刑结果,因犯罪嫌疑人和家属的不能或者不便向司法机关说明、递交资料等等,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后果等等。所以,律师的在刑事案件的作用,不能忽视。现本律师将一起盗窃案件的辩护词发表如下,仅供朋友们参考
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振夏的辩护词简要如下:。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辩护人,经过参加法庭调查,本辩护人经过阅卷、参加法庭调查、辩论,认为被告XXX有罪,但罪轻,应当从宽处理。现就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发表如下,供贵法庭予以考虑。
一是,被告因哥们义气,被动地、糊里糊涂参与盗窃,有主动投案的思想、犯罪的主观恶性较轻。从被告到案时的供述中,辩护人看到,被告因到XXX县因老乡们的引诱,糊里糊涂地参与到犯罪过程中来,事先被告并不知道被盗窃物品的价值,事后也没有销赃,仅仅是同案的主犯把6000元赃款交给被告,被告就返回河南跑运输。在辩护人会见被告时,被告泣不成声,说当时真的不知道问题这么大,也不知道自己被通缉。如果早知道案情这么严重,就会自动投案,争取宽大处理。由此看来,被告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建议法庭从宽处理。
二是,被告到案认罪态度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三是,被告具有立功表现,建议法庭从轻处理。被告到案后,如实揭发莫某等人在XX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事实,XX县公安局已经发布通缉的情况来看,被告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法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三部分第5条规定予以从宽处罚。
四是,被告当庭自愿认罪,建议法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7条规定予以从宽处罚。
五是,被告自愿表示积极退赃,建议法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8条规定予以从宽处罚。
六是,被告在犯罪过程中居于从犯地位。从案卷证据及被告的供述,被告仅仅是因受同案犯的蒙蔽,糊里糊涂参与犯罪,没有参与策划,销赃等行为,仅仅是在同案犯犯罪过程中处于望风地位,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被告在犯罪过程中属于从犯。建议法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3条规定予以从宽处罚。
七是,被告愿意接受罚金刑,建议法庭从轻予以处罚。
八是,辩护人看到案卷证据仅仅是被告的供述,没有相关直接证据对被告所犯罪行的印证,建议法庭给予重视。
综上所述,被告过去一贯表现良好,因朋友纵容,糊里糊涂参与到犯罪过程中,有立功、悔罪表现,自愿认罪,并且,被告是初次犯罪、偶犯,被告原籍所在地社区表示愿意协助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7条:“对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在宣布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再次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和解协议是否履行或者为协议履行提供有效担保或者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除了考虑和解的因素,还应注重发挥刑法的教育和预防作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被告的悔罪表现与愿意退赃及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的情况,特请求法庭对被告本着教育的目的、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在三年以下徒刑进行量刑,以观后效,给被告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辩护人:杨振夏 律师
201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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