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律师代理子女探视权案应注意的问题
据厅直所律师反映,当前律师代理子女探视权案,有时会因为案子在“应当探视而未能探视”、“探视时断时续”、“缺乏可操作性探视判决”、“形同虚设”等方面出现难题,理应引起世界认真注意。
据业内人士介绍,以某涉及探视权的离婚纠纷案为例,执行法院2010年11月12日责令被执行人魏某配合申请执行人孙某探视婚生子魏静后,魏某不配合执行,法院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魏某不服,以自己并没有不配合执行,且执行依据中有关探视权的判决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为由向某中院申请复议。某中院在审查中查明,孙某现居住在A县,而被执行人魏某居住在B市,孩子魏静随其在B市读书,双方当事人矛盾非常尖锐。
业内人士指出,“探视权的执行本身就具有特殊性,探视和被探视都是一种不可替代的行为,并且是一种重复性行为,非一次性能履行完毕,可能会持续几年甚至十几年,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是执行实务中的普遍性难题。”就本案来说,如果案件未能达成和解,或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魏某仍然拒不配合孙某探视,则不管是否撤销执行法院的罚款决定书,本案的根本问题,即对探视权的执行问题,都依然存在,如果孙某每次探视都由律师代理向法院申请执行,就有可能对魏某多次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势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一旦魏某的代理律师应对的举措不当,双方矛盾也会更加激化,甚至会引发新的矛盾。
业内人士强调,根据以往经验,当案子处于如此胶着状态时,双方代理律师的不当代理举措,不仅会导致火上浇油,而且极易引火烧身,诱发当事人对律师代理目标久拖不达,而费用却徙增的不满、误解直至投诉。
业内人士建议,类似上述个案,本着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必须力促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和解。2011年1月31日下午,该案法官、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就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反复协商和修改,经过四个小时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就探视时间、探视方式等具体事宜达成了既不影响孩子学习,又能为双方接受的和解协议。
业内人士指出,上述个案的成功解决,对我省律师同行代理类似个案,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