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诉称:其母亲生前立有“遗嘱”,指定两间房由她继承,并让她陪着一起去房管局办了过户手续,产权证上改成了她的名字。可是母亲死后,张某父亲死后其母亲曾领养的弟弟在文革中强占了这两间房,其养弟说姐已出嫁,只有他才有权继承养母这两间房。张某无奈,将养弟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姐弟二人每人继承房屋二间。张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2间房归张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