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6月29日
某有限公司关于公章由谁掌管引发的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 2006
2007年1月4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是公章等重要物品的掌管者,公司董事会决议的相关内容无效。一石激起千层浪,2007年1月5日、6日,东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在未生效的情况下,北京的各大媒体《京华时报》、《北京信报》、《北京法制晚报》等纷纷报道了北京某公司董事长讨大印首获司法支持的报道,一时间舆论纷纷,公司内部也是人心涣散。法定代表人王某更是春风得意,认为一旦大印在握,公司一切他说了算了。
面对这种情况,公司董事都认为上诉也没有希望,大部分董事不同意上诉。我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作为本案董事的代理律师坚信一审判决不管是主体上,还是适用法律上都是错误的,此案一定要上诉。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我说服不同意上诉董事和股东,此案上诉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一中院在本律师的强烈要求下,扩大审查范围,在一中院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召开了公司股东会,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一中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观点,最终改判认定董事会决议有效,并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该案的彻底胜诉,起到了稳定局势、挽救公司重大作用,公司的董事、股东对律师当时上诉的决策以及代理的整个过程,大家称赞。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将此案反败为胜,自己也是如释重负,很为自己的果断的决策感到骄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