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5月05日
案情: 原告王某系临沂市区户口,因市区房价高,无力在市区买房,购买了临沂郊区某村李某的拆迁还建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李某许诺能给王某办出房产证。后因李某未能办出房产证,王某要求退房,并由李某返还购房款。遭到李某的拒绝,王某于是起诉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李某返还购房款。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虽然看起来是房屋买卖,但涉及了农村宅基地转让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原、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原告王某并非该村村民,其不符合购买属于村宅基地房屋的条件,且诉争的房屋至今未办理确权手续,双方规避国家有关规定,私自进行房屋买卖,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原、被告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房屋及购房款均应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