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审议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充实反歧视条款
提请审议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充实反歧视条款
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充实了反歧视条款,保障残疾人全面融入社会。
残疾人在教育、就业等方面遇到的歧视与不公,屡屡见诸报端,引起社会强烈关注。为此,修订草案明确,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修订草案进一步规定,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修订草案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