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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体改法规司解读《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发布日期:2012-01-07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日前发布并于本月开始实施     
    采访人:记者 陆娅楠
    解读人:交通运输部体改法规司司长 何建中
    日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收费公路权
益转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标志着已暂停两年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在严格监管下解禁。
  投资者条件首次明确界定
    《办法》规定,收费公路权益包括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公路收费权转让是利用市场机制吸收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公路建设的一种融资方式。近年来,通过公路收费权转让获得的资金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路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但实践中也存在着随意转让、越权审批、转让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此次颁布的《办法》针对现实问题新规范的内容,明确了转让公路收费权应征得该公路的债权人、质权人、所有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公路收费权受让方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不得低于受让项目实际造价的35%;禁止分段转让、捆绑转让、不承继义务转让、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等。这些新的规定规范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条件和门槛,可以防止部分投资人利用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谋取不正当利益,防止不规范的交易行为。
  收费期限不能重复计算
    交通运输部体法司司长何建中表示,《办法》其中很多条款是根据近些年来管理中暴露的一些问题所做的细化规定。
    例如,原来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中西部地区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得超过5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中西部地区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比,《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中西部地区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虽然仅仅是多了“累计”二字,但是防止了收费期限重复计算。这些更加明确、细化的描述,将有效防止钻法律的空子,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设立“三保险”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规定在办理公路收费权转让审批前,政府还贷公路、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和使用国有资本金投资的公路,其收费权转让要进行收费权价值评估;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其收费权益转让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选择受让方。另外,不得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必须通过一定的转让程序。
    价值评估、公开招标,以及禁止无偿转让,三项具体制度成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三保险。同时,《办法》还规范了转让合同的条款,这将有利于引导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合同的规范签订,避免目前因为合同不完善或缺失而引起的收费公路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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