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科学规范的地区集约用地水平量化考核机制——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就《考核办法》答记者问
建立科学规范的地区集约用地水平量化考核机制——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就《考核办法》答记者问
日前,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了《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就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对省(区、市)人民政府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分别作为分解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干部主管部门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此次出台的《考核办法》,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将省(区、市)的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分解下达挂起钩来,与干部的政绩考核评价挂起钩来,无疑是我国节约集约用地的“破冰”之举。就《考核办法》制定实施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及其对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深远影响,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制定《考核办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创新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实践
问:三部门联合制定实施《考核办法》,主要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答:应该说,制定《考核办法》,出发点和立足点都是为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当前,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的阶段,不可避免要占用一部分土地。但实际情况是,一方面土地资源极为稀缺,另一方面却在土地利用中存在大量的粗放浪费现象。而造成粗放浪费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是一些地方盲目追求经济增长,对上项目积极性很高,对精打细算用地却态度消极。这种现象,显然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严重背离。
发展决不能以浪费资源为代价,要以科学、规范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评机制来遏制粗放浪费现象发生,社会各界逐步对此形成了共识。
2008年1月3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文件)明确提出,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实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
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
《考核办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研究出台的。
问:研究起草《考核办法》,经历了什么样的过程?
答:我们从2008年3月起即组织开展了《考核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为提高《考核办法》的政策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除采用调研、座谈等形式反复征求意见外,在制定《考核办法》过程中还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国发〔2008〕3号文件精神;二是力求做到与《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相衔接;三是参考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四是借鉴浙江、江苏等地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的实践。
采用位次考核和年度变化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被考核区域节约集约用地真实情况
问:怎样才能做到客观、全面地反映被考核区域节约集约用地的真实情况?
答:经反复研究论证,《考核办法》确定了“双考核”的基本思路,即从考核地方的集约用地水平和集约用地措施两个方面入手,实行位次考核与年度变化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采用位次考核和年度变化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被考核区域节约集约用地真实情况。
位次考核主要考核各地区集约用地水平在全国的排名,客观反映该地区集约用地水平的高低,是状态考核。年度变化考核主要考核各地区本年度集约水平与前一年相比的提高程度,侧面反映该地区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力度,体现了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能力的考核目标,是激励考核。两项指标的分值分别为65分和35分,体现了全面、客观和公平的原则。
从指标的选择来看,“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单位固定资产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指标,体现了不断提高土地经济承载能力的考核目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和“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指标,体现了经济增长过程中不断降低用地消耗的考核目标。这五项指标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同时建立在经多年技术研究和试点实践形成、已经正式发布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基础上,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因此可以说,考核指标体现了政策性和科学性的统一。
以国家公布的GDP、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土地变更调查统计数据等成果为基础开展评价考核工作,数据可获性强,是尽快启动该项工作的现实选择
问:影响考核结果的一项关键因素是数据,数据问题是怎么考虑的?
答:数据的确很关键。由于考核工作兼具较强的专业性和政治性,指标选取的基本原则是保证考核基础数据的公开、统一、可比。因此,应以国家公布的GDP、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土地变更调查统计数据等成果为依据,开展评价考核工作。
鉴于国家统计数据每年8月才能公布,为与我国统计制度相衔接,考核时间定于每年第三季度,每年9月末形成成果报国务院。
应该说,《考核办法》中的数据可获性很强,数据来源可靠、权威,且可公开查询。因此,有利于增强考核评价结果的公平性。同时,《考核办法》与《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相衔接,有助于促进各地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开展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长效机制的建立。
问:三个部门联合出台《考核办法》,对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有什么重要影响?
答:应该说,在研究起草这个文件的过程中,很好地体现了部门协作、优势互补的理念。
与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的合作,可以很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以数据为例,指标体系中涉及的经济数据,包括GDP、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由统计部门提供,按可比价计算,并通过其他经济数据(如财政数据、二三产业增加值等)进行监测。指标体系中涉及的建设用地数据,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并结合历年相关土地数据情况予以监测和核查。此外,三部门联合出台《考核办法》,也将大大提升这项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对各省(区、市)政府的行政约束力。
我们的主要想法是,通过《考核办法》的发布实施,在全社会树立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考核办法》适用于对省(区、市)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的评价考核。各省份可参照此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省(区、市)的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各地应以《考核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提升产业布局的重要抓手。
信息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