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土地调查更具可操作性——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发布答记者问
让土地调查更具可操作性——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发布答记者问
2009年6月17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签发《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作为规范土地调查工作的第一部部门规章,《办法》究竟对土地调查作出了怎样的规定?《办法》的出台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乃至日常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记者:土地调查制度是《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2008年2月8日,国务院以518号令公布施行了《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土地调查工作有法可依,也标志着我国土地调查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为什么还要出台《办法》?
王守智:《办法》是对《条例》的细化。《条例》的公布和施行,是土地调查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使土地调查数据真实准确目标的实现有了切实保障。但《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对土地调查制度的规定是原则性的、方向性的,土地调查制度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接近尾声,一些问题,如调查成果的内容、检查验收的程序等亟须通过具体的实施办法予以解决。
同时,出台《办法》也是规范日常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的需要。《条例》立法不仅是规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也适用于日常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办法》也需要对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等予以细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记者:据了解,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开展过程中,有些地方土地调查经费还存在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为保证土地调查经费的落实,《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王守智:《条例》关于经费的规定是:“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为具体落实《条例》规定,便于地方开展工作,《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办法。”这样的规定,方便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经费,同时明确指出了经费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的途径。
记者:《条例》对土地调查成果的规定十分详细,可见土地调查成果是十分重要的,土地调查都形成哪些调查成果?
王守智:土地调查最终目的是形成可用的土地调查成果,《条例》规定了土地调查形成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但对于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办法》细化了《条例》规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规定:“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应当包括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不同权属性质面积数据、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和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等。土地调查图件成果应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宗地图、基本农田分布图、耕地坡度分级专题图等。土地调查文字成果应当包括土地调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分析报告和其他专题报告等。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应当包括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地籍数据库等”。
记者:《办法》如何保证土地调查成果的质量和真实可靠?
王守智:土地调查成果的质量和真实性是《条例》着重解决的问题,《办法》起草过程中也特别作出了一些制度设计,保障土地调查成果的质量和真实性。一方面,《办法》规定:“土地调查上报的成果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上报的调查成果认真核查,确保调查成果的真实、准确。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对土地调查单位和土地调查人员在土地调查中弄虚作假,影响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和真实性的,《办法》规定:“承担土地调查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土地调查任务,该单位5年内不得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一)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任务的;(三)土地调查成果有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土地调查人员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部注销土地调查员工作证,不得再次参加土地调查人员考核”。
记者:怎样保证土地调查成果能够得到有效运用?
王守智: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为此,国家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耗费如此之大的土地调查所取得的成果,应当广泛予以应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对土地调查成果的应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把1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上升为法律制度,规定:“经依法公布的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以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建设用地报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以及其他需要使用土地基础数据与图件资料的活动,应当以国家确认的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依据。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以经国家确定的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校核规划修编基数”。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