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答记者问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日前,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就《标准》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市场影响以及保监会整顿规范意外险业务的总体工作思路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标准》是保监会针对单一业务领域首次以标准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请问为什么要针对意外险这一业务领域出台行业标准?
答:意外险作为一项传统保险业务,起步较早,上世纪50年代,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曾经开办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80年代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意外险发展平稳,产品日渐丰富,现已逐步形成了航意险、学平险、建意险、旅意险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险种。2008年意外险保费收入203.57亿元,保额118.05万亿元,占保险公司总保费的2.08%。
意外险业务能够较好地发挥保险业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的功能,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由于行业基础薄弱,经营主体较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品定价缺乏基础,导致意外险价格混乱;二是单证管理不规范、经营数据不真实;三是保险公司对代理销售模式缺乏管控;四是信息系统不完善,部分保单信息未能及时进入公司业务系统;五是存在假保单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侵害了被保险人利益,影响了意外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受到媒体和公众的诟病,给行业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基于以上原因,保监会将整顿规范意外险业务作为监管重点之一。过去几年,保监会先后出台了20多个文件专门规范意外险业务,各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发文超过200个。各地保监局几乎每年都将意外险领域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今年年初,保监会又下发《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7号),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禁止各保险公司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意险业务,对规范短意险市场秩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此次下发的《标准》是保监会在充分调研行业发展现状,系统梳理意外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全面征求行业意见,从规范意外险业务长期健康发展的角度,以保护投保人利益为目的而出台的综合治理意外险业务的文件。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意外险业务的整顿规范工作,保监会将会有一系列措施,此次下发的《标准》,只是其中的一项核心内容。随后的一段时间,保监会还将出台多项举措,加大对意外险领域的整顿规范力度。
问:能否简要介绍一下保监会整顿规范意外险业务的工作思路?
答:意外险市场存在问题的成因较为复杂,既有意外险领域特有的问题,也有与其他保险产品共性的问题;既与产品本身的特点有关,也与销售渠道和销售模式有关;既与市场竞争程度有关,也与行业基础薄弱有关;既有公司管控不力的因素,也与监管制度不统一和监管执行力不够有关。总体而言,意外险领域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制度缺失和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单证失控、违规承保、经营数据失真、产寿险监管尺度不统一等问题产生;二是定价基础缺失,行业基础薄弱,导致产品定价过高、销售价格混乱、虚假保单等问题的产生。因此,对意外险业务的整顿规范,也将从制度规范和强化执行力两个角度,从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和加强行业基础建设两个层面,综合治理,规范意外险业务。
保监会整顿规范意外险业务的总体思路是:以制定和执行《标准》为核心,强化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的风险管控责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经营行为的合规性和经营数据的真实性,规范市场秩序;以保单实时查询为手段,强化外部监督机制,提高监管透明度,维护被保险人的知情权。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标准》出台的过程。
答:2007年9月完成航意险改革工作后,我会成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意外险专题小组,先后赴多家产寿险法人机构、部分分支机构、中介机构以及教育、建设等职能部门调研,系统梳理分析了意外险市场的基本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及其成因,提出了规范意外险市场的初步思路。2009年 4月,专题小组结合近期媒体、社会公众和各保监局反映的问题,草拟了规范意外险市场工作思路和意外险业务经营标准。
由于意外险销售渠道较多,经营基础较差,对意外险的整顿规范影响面大,为增强经营标准的可操作性,专题小组广泛征求了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意见,赴基层进行了实地调研,听取了基层保险机构的意见。从反馈意见来看,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均认为意外险市场应进一步整顿规范,目前时机也已成熟,总体上同意专题小组提出的工作思路和经营标准,并就有关具体条文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在充分研究吸收各单位建议意见的基础上,专题小组对《标准》的有关条文进行了修订,于2009年8月正式下发。
问:请问《标准》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标准》通过强化IT技术在意外险经营管理中的运用,要求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必须实现系统联网出单,保单信息实时进入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并向被保险人提供实时保单信息查询。具体要求包括:
一是加强单证管理,要求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单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并建立单证管理系统,从源头上防止基层保险机构或中介机构利用单证管理漏洞违法违规经营意外险;二是加强出单管理,要求意外险销售必须电脑联网出单,保单信息实时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三是加强销售管理,强化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的管控责任,定额保单必须按保费面值销售;四是加强财务管理,要求财务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无缝对接,真实记录意外险收支情况;五是提供查询服务,要求经营意外险的保险公司必须为客户提供电话和互联网两种方式的保单信息查询服务;六是加强产品管理,统一产寿险公司意外险产品报备制度。
问:能否具体介绍一下《标准》实施以后,消费者如何查询保单信息?查询功能能够从哪些角度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答:《标准》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签发或新注册激活的意外险保险单,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消费者购买保险后,可通过保单上标明的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即时查询保单信息,也可以在2天后通过保险公司网站自助查询保单信息,查询服务至少保留至保险责任结束后一个月内。由于意外险险种较多,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险种特点设置不同的查询内容和查询界面,但消费者至少可查询到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号码、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销售单位等信息。
查询功能的推出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假保单的问题。消费者可以通过保监会网站查询保险公司是否合法,进而通过登录公司网站查询保单是否真实有效,从而达到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此外,查询功能的推出,也可以通过引入社会公众监督,加大对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规范经营的外部约束力,促使保险公司加强对意外险业务和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提高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问:《标准》的一些要求在现有意外险业务经营基础上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例如要求所有系统联网出单,保单信息实时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等。这些要求的出台,会对意外险业务产生什么影响?
答:《标准》的出台,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目前意外险领域存在的与市场秩序有关的问题。例如,通过建立公众查询平台,强化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实现保单信息全部进入公司业务系统,能够解决撕单、埋单、数据不真实等问题,也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意外险领域的假保单问题;通过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及出单系统与单证管理系统的对接,能够解决单证管理混乱以及由此引发的诸多问题;通过加强保险公司对中介业务的管控责任,能够解决跨区销售、违规代理、无资格代理等与中介销售渠道有关的问题。此外,《标准》还对目前存在问题较多的定额保单、卡折式保单、激活注册卡等意外险业务作出了相应规范。
当然,由于《标准》提高了意外险业务的经营门槛,在短期内,意外险市场可能面临重新洗牌整合,但从长远看有利于意外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别是对于主要通过兼业代理机构销售的极短期意外险,保险公司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对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升级,以满足电脑联网出单和保单信息实时进入业务系统的要求,因此从成本和产出的角度考虑,一批销售量不大的兼业代理网点将被淘汰出局,一些规模不大的保险公司也可能放弃这一领域的业务。但从长远来看,规范的过程也是市场培育的过程,有利于行业的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问:《标准》发布后,保监会将采取什么措施促进公司贯彻执行?
答:为确保《标准》执行到位,保监会还将采取一系列措施。一是下发配套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按照《标准》要求改造业务流程,升级信息系统,并组织内部验收,对不达标的分支机构,不得授权其开展意外险业务。此外,针对部分公司卡折式业务量较大、占比较高,特别是在部分农村地区,受制于电话和网络的缺陷,短期内仍有一定需求的现状,配套通知还将给予卡折式业务半年的过渡期。二是组织达标验收,保监会和保监局将对保险公司进行意外险达标验收,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公司,将依法限制或取消意外险业务经营权。三是开展专项检查,选择适当时机组织全系统开展意外险业务现场检查,对意外险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四是加强后续监管。持续跟踪《标准》的落实情况,一旦发现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
问:保监会下一步在规范意外险方面还将有哪些措施?
答:刚才已经提到,保监会对意外险的规范工作将从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和加强行业基础建设两个层面进行。《标准》的出台只是解决了与市场秩序有关的问题,下一步,保监会还将集中行业力量,完善行业基础数据,夯实行业发展基础。具体措施包括:
一是制定意外险纯风险损失率表和残疾给付标准,为产品定价奠定基础。目前,中国精算师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已启动意外险纯风险损失率表的编制工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牵头组织了残疾给付标准的修订工作。上述两项标准的出台,将为意外险科学定价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是逐步改革意外险产品监管,督促保险公司科学定价。这是一项中长期工作,核心是要求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备意外险产品时,详细说明产品定价基础、价格浮动范围、预定的赔付率、手续费率和利润率。对实际赔付率、手续费率和利润率与报备情况严重偏离的,要求保险公司向监管机关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认定缺乏定价基础,依法责令产品退市或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是进一步完善意外险统计信息系统,加强对重点险种的跟踪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