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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及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发布日期:2012-01-05    作者:宋斌律师
公司法及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在筹办公司期间的签约行为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200X10月,被告广东××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肖××在筹办公司期间与原告江苏×××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三份《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合同金额共计56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机器设备托运给被告,但被告收货后未能依约付清货款,拖欠原告货款300余万元。后被告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肖××将股权转让他人,逃避债务。
    办案进程及结果:田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综合分析案情,确定诉讼方案,在起诉前收集关键证据,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查封被告主要财产。庭审中,田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肖××作为被告公司筹备阶段发起人、股东之一,其虽以自己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但合同项下机器设备是由被告公司人员签收、并由被告实际占有、使用,在被告与其他债权人发生经济纠纷时,由被告现任法定代表人隋×将上述合同项下部分机器设备进行处分(即以物抵债),从上述系列证据可以推定,肖××的签约行为是代表设立中的被告进行的,在被告正式成立后,上述合同的实际履行一方应为被告。因此被告辩称肖××的签约行为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的抗辩与事实相悖。法院采纳田律师代理意见,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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