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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就《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答问
发布日期:2012-01-04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国土资源部就《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答问
 

    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4号,以下简称《办法》),就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健康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如何理解《办法》?相关措施将对地质勘查管理和服务以及地勘单位产生哪些影响?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负责人。
    记者: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负责人: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需要。国务院于2008年3月3日颁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当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是国务院的法规,对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作了原则上的规定。为了贯彻实施好《条例》,迫切需要出台相关配套文件,细化有关规定,使《条例》更具操作性,切实把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职能落到实处。《办法》属于《条例》的配套文件。
    二是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的需要。当前,我国地质勘查市场正在迅速发展,经济总量在不断加大,但市场秩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单位现有实际勘查能力已不符合批准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有的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资质类别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有的单位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有的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有的单位无证勘查等等。这些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地质勘查市场秩序,难以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为了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相对人的行为,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迫切需要制定与《条例》相衔接、相配套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
    三是规范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工作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履行职能的工作中,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人员及广大地勘单位也迫切要求出台与《条例》配套的可操作的规范性文件。
    记者:当前的地质勘查资质是什么状况?
    负责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具有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共计2002个。具有最高等级甲级资质的单位有867个,占43.3%;具有最高等级乙级资质的单位有456个,占22.8%;具有最高等级丙级资质的单位有679个,占33.9%。甲级资质单位中,国有地勘单位779个,占89.9%;其他地勘单位88个,占10.1%。乙级资质单位中,国有地勘单位204个,占44.7%;有限责任地勘单位225个,占49.3%;其他地勘单位27个,占5.9%。丙级资质单位中,国有地勘单位176个,占25.9%;有限责任地勘单位432个,占63.6%;其他地勘单位71个,占10.5%。
    全国共有各类各级地质勘查资质计5622个。其中:甲级资质1735个,占30.9%;乙级资质2017个,占35.9%;丙级资质1870个,占33.3%。
    记者:《办法》起草经历了哪些过程?
    负责人: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向国务院报送《条例》(送审稿)后,即开始起草《办法》。起草过程大体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组织有关省国土资源厅起草初稿,几易其稿形成讨论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征求意见稿。第二阶段是印发《办法》征求意见稿,召开研讨会,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送审稿。第三阶段是征求部有关司局意见,报部领导签发。
 
 记者:《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负责人:主要内容包括:监督管理机关及职责划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监督检查的程序及要求、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年度监督管理工作报告等。
    记者:如何保证监督检查执行到位?
    负责人:主要是细化了监督检查内容,量化了监督检查方式,比如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八方面。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总数的25%。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质勘查单位报送的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进行汇总,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本行政区上一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此外,《办法》对勘查资质监督管理纳入综合监督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地勘单位执业档案、定期发布执业信用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支持地勘单位依法开展地质勘查活动、地勘单位加强诚信建设等也作了规定。
    记者:对于违反《办法》的责任主体,有哪些惩罚性规定?
    负责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中发现地质勘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予以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给予责令其限期整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等处罚。
    对于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记者:除了《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之外,在加强地质勘查监督管理方面还有哪些考虑?
    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正在研究制定《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的规定》,旨在明确不同资质类别和不同资质等级的地勘单位可以从事的勘查活动的业务范围,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对地勘单位从事勘查活动业务范围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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