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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2-01-04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保监会就《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答记者问

 
 
问:《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十六大以来,人身保险业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站在了新的起点,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但保险领域重承保轻理赔的问题也日益突出。针对存在的问题,部分保监局先后进行积极探索,在本辖区内建立相关制度,弥补现有规范的不足。这些举措在提升当地服务水平的同时,由于同一制度在各地标准不一,增加了保险公司为适应各地监管政策需付出的成本,也使保险公司难以建立统一集中的服务模式和标准,不利于公司服务水平的提高。
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就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第25条明确规定:监管机构应对本国内的保险公司和中介与客户进行业务活动制定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近年来,保监会强调要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放在更突出的位置,要求保险公司不断改善服务质量,要求监管机构不断建立和完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工作机制,并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方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如投保提示制度、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办法等。但是相关制度还不系统,散见于多个文件当中。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保监会于2008年3月启动了《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以下简称《服务规定》)的起草工作,成立了由部分保监局、保险公司组成的课题组,研究、借鉴了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经验。起草过程中正值保险法修订,我们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对《服务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规范,确保与保险法的衔接,并上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于近期颁布施行。
问:《服务规定》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服务规定》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提升保险服务水平,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指导思想,力求实现以下立法目的:
(一)统一和规范人身保险的服务活动。《服务规定》明确定位于规范各类保险公司、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人身保险服务的活动,确保投保人、被保险人从不同渠道、不同销售主体获得同样标准的人身保险服务,避免出现服务的洼地。
(二)提升人身保险业务的服务水平。《服务规定》立足个人消费领域的人身保险业务服务,解决当前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同时兼顾与现有的相关规定配合、衔接,重点制定了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咨询投诉、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提高社会公众对保险市场的信心。
(三)强化保险公司在提升服务方面的责任。《服务规定》要求公司依据本规范要求建立自己的客户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同时每年定期对公司人身保险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强化保险公司服务方面的合规责任。
问:《服务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为了统一人身保险业务的服务标准,提升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业务活动的,均应适用本规定。其中,保险公司包括人身保险公司和开展健康险、意外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另一方面,由于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一般建立在合同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投保人通常具有较强的缔约谈判能力,能够通过合同约定充分保护自身权益,因此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问:《服务规定》如何提升电话服务?
答:为了保证投保人能够通过电话获得便捷服务,《服务规定》从多方面规范了电话服务。一是要求公布服务电话,代理人要告知投保人所代理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二是明确了服务电话至少包括咨询、接报案和投诉等功能。三是要求保险公司实现24小时电话服务,其中工作日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为确保电话服务不流于形式,《服务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电话服务建立来电事项的记录和处理制度,便于追踪客户致电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问:《服务规定》在防范销售误导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防范销售误导,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服务规定》从销售前、销售过程中和销售后三个阶段进行了规范。销售前,保险公司应建立符合保监会规定的投保提示制度和专人负责的回访制度。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应在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使客户能正确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如果销售是通过电话进行,则应告知客户查询合同条款的有效途径。在销售后,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单业务进行回访,《服务规定》对回访的要点做了明确规定,确保回访对销售质量的有效控制。
问:《服务规定》为提升服务和解决理赔难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提升服务水平,解决理赔难的问题,《服务规定》主要是对一些程序和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而言,一是对投保和保全资料的补正要求在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保人或申请人,避免客户来回奔波。二是规范了核保过程中体检、生存调查和保单制作等程序。需要体检、生存调查的,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保人,并在收到相应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核保结果,同意承保的还应当完成合同制作和送达;不需要体检或生存调查并同意承保的,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制作和送达。三是明确了保险公司对索赔进行核定的时限,并规范了拒赔、保险金给付等程序。如无合同约定一般5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30个工作日对索赔进行核定;拒赔应在做出核定后3日内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在保险金给付方面如无约定,应在达成协议后10日内给付保险金。四是对于委托领取保险金金额超过1000元的业务,要求将办理结果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确保权利人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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