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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2-01-03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发〔2011〕1号,以下简称《公告》),正式对外宣布了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开展法规清理的目的是什么?有何重要意义?
答:本次法规清理工作是在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目标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银行业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一次集中清理。此次法规清理工作重点是解决规章和规范性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问题,以及相互之间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
法规清理工作对于实施依法监管意义重大,是加强我国银行业法制建设,促进银行业依法监管的重要手段。通过系统地梳理执法依据,有利于构建一个层次清晰、内容完整、体系统一、公开透明的银行业法律体系,从制度安排上确保银行监管行为的合法性。
 
问:此次法规清理主要清理了哪些文件?
答:本次法规清理主要有三类,一是自1986年国务院颁布《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之后到银监会成立之前,由人民银行制定的、与我会履行监管职责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自银监会成立以来截至2010年11月10日,由银监会制定、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将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限定为以银监会或会办公厅名义发布,以规范辖内被监管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为主要内容、对其提出监管要求、具有持续性和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将内部性、具体性、临时性文件及涉密文件排除在外。三是银监会派出机构自成立以来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问:此次法规清理与以往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与以往只公布“废止文件目录”不同,本次清理公布了“有效文件目录”,向社会公示了今后银行监管中作为执法依据的所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有效目录的,不得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这样的公布方式更符合国家关于依法行政和政府信息透明度的要求,能有效解决以往“文件有效性难以判定”、“有效文件不易找全”等问题,但同时对清理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给清理工作带来更大的难度和挑战。为确保全面性,清理办从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已发布的两万余件文件中选取了8000多件文件进行了逐一甄别,并多次补充完善,最终确定750件法规作为清理对象。为提高准确性,清理办广泛征求了机关各部门、各地方局和金融机构的意见,并进行了反复、多次论证,使清理结果更加准确。
 
问:此次法规清理的重点是什么?
答: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此次法规清理工作重点解决规范性文件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问题,以及相互之间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具体包括: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互抵触、依据缺失的;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特别是含有加重被监管对象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到《公告》公布时止,清理工作可以说基本上已达到上述清理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有很多需要进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于时间有限,在目前阶段还无法完成修改工作,但我会已经将这些法规的修改列入修改计划,下一阶段将逐件进行研究修改。
 
问:《公告》发布之后还有哪些后续工作?
答:一是进行法规汇编。为便于广大公众了解、查阅和运用,我会将结合这次法规清理的结果,在公布银行业监管有效文件目录的同时,按照一定体系对文件进行分类、整理和汇编成册。二是在网络上建立开放的银行监管法规数据库,并执行动态维护、更新机制。对于今后我会发布的法规,将及时补充到有效目录中;对于废止的法规,将及时在数据库中标注或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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