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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日前施行。这个总共10条的司法解释是对2003年6月18日发布的期货司法解释进行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2010年4月股指期货推出后,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担保金等创新制度开始实施。为适应期货市场的新发展,客观上需要对现行期货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和完善。期货司法解释(二)的发布,有利于解决期货市场发展变化中产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利于更加有效的防范和解决期货市场纠纷,保障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期货司法解释(二)规定,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期货司法解释(二)还对结算担保金等新型交易结算财产的保全与执行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以期进一步完善与期货市场相适应的司法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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