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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的监督与管理活动
发布日期:2011-12-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摘要】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活动具有执法性的性质,对它的实施可以预防矫正对象违法犯罪,保障社区安全,促使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论述了监督管理活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价值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的内容和过程,指出我国目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社区矫正[1]的监督管理活动,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目标实现的一个重要方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活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同时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因此,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活动的合理化建设进行深入研究,是目前社区矫正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活动的性质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的监督、管理属于执法活动的范畴,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的监督、管理是刑事执法活动。如此定性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的性质是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监督、管理活动往往涉及到矫正对象权利的限制和某些义务的履行{1},如活动自由的限制、会客自由的限制、定期报告的要求、迁居报告的要求等;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或限制;以及增加公民的某项义务,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根据;监督、管理活动正是实施法律规定的剥夺或限制矫正对象某些权利的活动,或者是监督、管理矫正对象履行法律规定的某些义务的活动。

  第二,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活动具有法律强制性{2},矫正对象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意味着将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比如缓刑类社区服刑人员,如果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将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三,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活动具有单方面性,监督管理活动的实施不听由矫正对象的意愿。在这方面,监督管理活动与帮扶活动不同,帮扶活动一般是应矫正对象的要求或征得矫正对象同意后实施的。

  监督管理活动的执法性,决定了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活动的主体、内容、方式、工作机制等,是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应首先明确的问题。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的价值依据

  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监督管理活动之所以必要,是因为:

  1.预防矫正对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区安全的需要。目前试点社区矫正工作对象的五类人员都是被判处刑罚的刑事犯罪人,如果今后社区矫正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将扩大到其他严重违法的行为人。把这些人员放到社区中开展社区矫正,应当加强对他们的监督管理,以防再度实施危害社区的违法犯罪行为。尽管实施社区矫正的刑罚对象多是再犯可能性小的犯罪人[2],但这些人员再犯罪对社区安全的影响和人们对刑罚公正适用的心理感受有严重影响,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会严重影响社区对社区矫正的参与度、支持度。

  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预防工作应当给予高度重视。从犯罪原因论的视角看,这些人员无论是监狱释放的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的人员,还是被判管制、缓刑的人员,他们的刑罚经历往往会成为这些人员再犯罪的罪因因素{3};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罪情况也证实了这一点。从这个角度看,社区服刑人员较之社会公民有较多的致罪因素。

  加强监督管理是防范社区服刑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通过监督管理,有效地阻断社区服刑人员同社会致罪因素的联系,减少社会罪因内化为主观罪因,如对社区服刑人员会客的规定等;通过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法犯罪思想、犯罪心理与犯罪动机,并及时进行干预,防止其向犯罪行为转化。

  2.为其他各项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公益劳动、心理矫治与心理咨询、教育矫正等一系列矫正工作的开展,需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没有有效地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完全听凭矫正对象的意愿,社区矫正工作很难开展。帮扶工作是解决矫正对象直接的切身利益问题的活动,矫正对象一般会积极主动地提出要求并参与其中;但如公益劳动、心理矫治、教育矫治等工作,是人们矫治矫正对象主体罪因的活动,参加这些往往需要活动矫正对象付出一定时间和其他机会成本的代价;同时,改造矫正对象业已形成的不良心理、不良观念、不良行为习惯,学习并养成新的观念、行为习惯等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因此,这些矫正工作往往遭到矫正对象的阻抗。阻抗有时表现为激烈的对抗,有时表现为推脱、拖延或在矫治活动中消极无为。解决这些问题,方法很多,但监督管理工作无疑是必不可少的。

  3.促使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在我国监禁行刑方式中,监管改造是罪犯改造的三大手段之一。监管具有规范养成功能{4},在监管制度约束下,罪犯逐渐养成规范意识,养成自觉遵守规则的习惯,认可规则存在的价值,从而达到改造罪犯为守法公民的目标。

  监管对罪犯的改造价值和机理,同样适用于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对象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在社区生活的环境中,社区居民在自由意志下活动,国家、社区组织对人们日常行为很少干预,如果不对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矫正对象会坚持原有的与法律规则相悖的行为习惯和规则意识。因此,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也是改造矫正对象必不可少的手段。

  三、对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

  根据社区矫正的内容,对矫正对象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对矫正对象履行刑事义务的监督管理。这一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适用于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执行刑罚,强制社区服刑人员履行刑事义务是社区矫正的当然内容。如对剥夺政治权利类人员,应当剥夺其刑法规定的几项政治权利。对缓刑、假释、管制类的社区服刑人员,刑法对其行动自由、会客自由等都做了限制。社区矫正应通过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确保这些刑事义务的切实履行。

  2.对矫正对象履行社区矫正义务的监督管理。这部分的义务主要是社区矫正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矫正对象规定的义务或对个案矫正对象特别规定的义务。如向司法所定期报告的义务、定期呈交思想报告的义务,按规定到司法所办理相关事项的义务等。这些义务和刑事义务不同的是,这些义务是社区矫正部门规定的,而刑事义务主要根据于刑事法律的规定。

  3.对矫正对象参与教育矫正活动的监督管理。这部分内容的监督管理主要目的是保障教育矫正工作的秩序和效率。教育矫正工作包括社区矫正主体组织的法治教育、劳动教育、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心理教育等。教育矫正是一项重要而艰难的社区矫正工作,这项工作常常会受到矫正对象的抵制。顺利开展教育矫正工作,需要有力的监督管理工作做保障。

  4.对矫正对象参与帮扶工作的监督管理。一般来说,对矫正对象的帮扶工作,矫正对象都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即使如此,仍需要对矫正对象参与帮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持续时间比较长的帮扶,矫正对象可能缺乏毅力半途而废,如就业技能培训。还有一些帮扶,需要对帮扶的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帮扶目的的实现,如解决矫正对象某种特殊困难的费用,应监督矫正对象正当、有效地使用。

  监督与管理活动的内容,也可以从另外的视角划分。如从社区矫正的目标看,社区矫正工作有两大工作任务:一是预防矫正对象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二是把矫正对象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内容可相应地划分为对矫正对象危险性的监督管理和对社区矫正对象参与矫正活动的监督管理。在目前我国试点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对矫正对象危险性的监督管理,是受到社区矫正组织和人员极其重视的工作,相应的工作制度已经非常丰富。

  四、对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

  监督管理活动的过程包括制定社区矫正行为目标与行为规则、考察矫正对象遵守规则的情况、评估矫正对象行为目标实现的状况及遵守行为规则的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要对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首先应为矫正对象制定行为目标与行为规则。行为包括矫正对象应当实施的行为和不得实施的行为或未经许可不得实施的行为。一些行为规则法律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如缓刑类、假释类社区服刑人员迁居自由的限制规定等。一些行为规则社区矫正组织做出了明确规定,如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关于矫正对象报到制度、请假制度、会客制度等规定。在社区矫正个案中,负责对矫正对象监督管理的组织或工作人员,还应当根据个案特殊情况为社区矫正对象制定一些具体的行为规则。[3]这部分规定多是上述规定落实于个案中需要进一步具体明确要求的行为规则,如会客自由的限制,应当限制矫正对象会见哪些人员,限制的会见方式、会见时间与会见地点等,需要根据个案情况予以明确。

  第二,考察矫正对象遵守规则的情况。考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收集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则情况的信息并予以评价。信息的收集,可以由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实施,也可以由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或社会志愿者实施。在社区矫正个案档案建设规范健全的地方,很多信息可以通过档案材料了解,如查阅矫正对象参加矫正学习的记录,可以了解到矫正对象遵守学习制度以及学习效果的情况。因为矫正对象绝大部分时间的活动发生在社区生活中,考察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只靠查阅档案是远远不够的。要全面真实具体地考察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需要通过走访、矫正对象帮教组织的反映、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反映等多种途径、多种方式的调查。

  第三,评估矫正对象行为目标实现的状况及遵守行为规则的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评估工作的内容是考查矫正对象行为目标实现的状况,达到行为目标与否的原因。然后,根据评估结论做出相应的处理。处理包括对矫正对象的奖惩,也包括对监督管理工作的调整,如重新调整矫正对象的行为目标与行为规则要求,加强监督措施等。

  五、加强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各试点地区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都非常重视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各试点地区建立了一系列有关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同时也开展了一系列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活动,取得良好的成效。但是,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也存在脱管、对抗抵触司法所管理、矫正活动消极无为、不按时向司法所报到、推脱司法所或矫正中心举行的各种矫正活动等问题。笔者认为,为加强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应重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

  第一,加强刑事执行一体化建设。具体是应首先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刑事执法权{5},同时,建立合理的审判、社区矫正衔接机制和监禁性执行与非监禁性刑罚执行融合的一体化机制,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且保障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社区服刑)监狱内外执行过程中的顺利衔接。

  第二,建立切实可行的矫正对象行为目标和行为规则,以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尤其是应尽快探索一套个案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则。

  第三,应立法建立矫正对象不服从监督管理制度的强制制度。对违反监督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缓刑类、假释类、监外执行类社区服刑人员可以收监执行;而对剥夺政治权利类、管制类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以及上述三类人员违反监督管理制度不符合收监条件的,如何惩戒强制其履行相关规定,应研究专门的强制制度并予以立法确定。




【作者简介】
徐明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注释】
[1]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2]假释、缓刑类社区矫正对象,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一个核心条件是适用假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罪犯监外执行的适用同样要认真权衡其社会危害性。剥夺政治权利类社区服刑人员比较特殊,这些人一般都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且主刑执行完毕的人。
[3]社区组织或工作人员为矫正对象规定的具体的行为规则,应有相应的法律根据并应符合法律的精神,否则,就会滋生执法权的滥用,侵害矫正对象的正当权益。


【参考文献】
{1}杨征军.罪犯权利新探{J}.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21-24.
{2}张绍彦.刑事执行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134.
{3}储槐植,许章润.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87-389.
{4}杨殿升,张金桑.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18.
{5}鲁兰.中日矫正理念与实务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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